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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军人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9 12:56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武士逝世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告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
依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的《关于修正〈武士抚恤优待法令〉的决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第602号令),自2011年8月1日起,对武士逝世一次性抚恤金规范进行了调整,即勇士和因公献身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自己40个月的薪酬;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自己40个月的薪酬。规范调整后,一些省市来电咨询一次性抚恤金计发的详细事宜,为便于各地操作履行,现就有关问题告诉如下:
一、一次性抚恤金规范中“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确认依据
武士逝世一次性抚恤金规范中“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国家核算局发布的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核算公报中有关数据为准。
二、一次性抚恤金规范中“自己月薪酬”计发方法
中央军委2006年6月11日印发了《戎行薪酬制度调整改革方案》(〔2006〕5号),自2006年7月1日起,对武士根本薪酬结构进行了调整。依据调整后的根本薪酬结构,武士逝世一次性抚恤金规范中“自己月薪酬”计发方法为:
(一)在职军官、文职干部、月薪酬高于排职少尉军官薪酬规范的在职士官逝世,按自己生前最终一个月根本薪酬为基数计发。其间:
1﹒在职军官、文职干部为自己职务(专业技术等级)薪酬、军衔(等级)薪酬和军龄薪酬之和;
2﹒月薪酬高于排职少尉军官薪酬规范的在职士官为自己军衔等级薪酬和军龄薪酬之和。
(二)月薪酬低于排职少尉军官薪酬规范的在职士官逝世,按照排职职务薪酬(一档规范)、少尉军衔薪酬(一档规范)和军龄薪酬(按自己执役年限核算)之和计发。
(三)戎行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志愿兵)逝世,按自己生前最终一个月享用的国家规定的根本离退休费为基数计发,即自己离退休时计发的根本离退休费和自己离退休后每次按国家规定添加的根本离退休费之和。
(四)义务兵和月薪酬低于排职少尉军官薪酬规范的其他武士逝世,按照排职职务薪酬(一档规范)、少尉军衔薪酬(一档规范)之和计发。
民政部 财政部
2012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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