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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协会 十四类消费投诉不受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3 09:39

(一)不是为日子消费需求购买、运用产品或许承受服务的;
事例:李女士到沙区某超市收购,正赶上超市散装大米打折,李女士见价格很低,就买了不少,一共称了200斤。但是拿回去没两天就发现新买的大米有部分发霉痕迹。
消协观念:经查询,李女士一次性购买这么多散装大米是用于其运营的一家小快餐店运用,消协人员仔细向李女士解说了相关规定,通知李女士此种状况归于运营者间的购销行为,不归于消协受理调停规模。
(二)没有清晰的诉求或许没有实在精确的被投诉方的;
事例:一女士购买了2000元的健身卡,消费两次后,健身中心因装饰停办,后来该健身中心关闭,没有其他人接手,该女士在投诉时,无法供给该健身中心的详细状况。
消协观念:类似于这样的投诉,没有详细清晰诉求,也没有向消协供给被投诉方,归于消协不能受理的规模。需求提示顾客的是,假如被投诉企业是有限公司,改变了运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或企业名称,顾客依然可以对其进行投诉。
(三)因出资、运营、技术转让、再生产等以盈利为意图活动引发争议的;
事例:上一年,王先生相信宣扬,花了2万元购买所谓一本万利的产品,但过后,王先生发现状况与企业宣扬的不相符,王先生将此事投诉到消协。
消协观念:类似于股票和个人出资等引发的胶葛,并非日子消费胶葛,归于消协“不受理投诉”。由于有指定部分处理的约好的依据,消协也很难受理此类投诉。
(四)公民个人之间私下交易或经过不合法途径购买产品或许承受服务的;
事例:市民张先生在某房地产中介签房子保管合同,其时中介工作室内只要一名工作人员在场,张先生看了合同内容后觉得没有什么问题,就签了。几天后,张先生拿着合同找中介要求履约,却被奉告该工作人员已脱离中介,而且与张先生所签合同书上并无公司的公章,视为个人行为,所以中介并不供认。
消协观念:签合同必须有公章才具有效能,像张先生这样签定的合同视为个人行为,不归于消协受理规模。
(五)顾客对投诉产品或许服务的瑕疵在购买或许承受之前现已知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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