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可以免去单车丢失时居民区的赔偿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8 21:04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有偿地或无偿地为存放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好期限内或应存放人的恳求,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能够免除单车丢失时居民区的补偿职责吗?下面听讼网小编来为你回答,期望对你有所协助。
法律咨询:我地点的居民区决议对新建筑的单车棚收费,告诉上写明:自行车位每位一年十元(买位费),对号入棚,有人看守,但不收办理费用,实施免费办理。这样能够免除单车丢失时居民区的补偿职责吗?
律师回答:不能够的。
相关法律知识:
第三百六十五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存放人交给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第三百六十六条 存放人应当依照约好向保管人付出保管费。
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好或许约好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则仍不能确认的,保管是无偿的。
第三百六十七条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给时建立,但当事人还有约好的在外。
第三百六十八条 存放人向保管人交给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保管凭据,但还有买卖习气的在外。
第三百六十九条 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
当事人能够约好保管场所或许办法。除紧急状况或许为了保护存放人利益的以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许办法。
第三百七十条 存放人交给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许依照保管物的性质需求采纳特别保管办法的,存放人应当将有关状况奉告保管人。存放人未奉告,致使保管物受丢失的,保管人不承当损害补偿职责;保管人因而受丢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许应当知道而且未采纳补救办法的以外,存放人应当承当损害补偿职责。
第三百七十一条 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当事人还有约好的在外。
保管人违背前款规则,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对保管物形成丢失的,应当承当损害补偿职责。
第三百七十二条 保管人不得运用或许答应第三人运用保管物,但当事人还有约好的在外。
第三百七十三条 第三人对保管物建议权力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纳保全或许实行的以外,保管人应当实行向存放人返还保管物的职责。
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许对保管物请求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告诉存放人。
第三百七十四条 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形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当损害补偿职责,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当损害补偿职责。
第三百七十五条 存放人存放钱银、有价证券或许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检验或许封存。存放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能够依照一般物品予以补偿。
第三百七十六条 存放人能够随时收取保管物。
当事人对保管期间没有约好或许约好不明确的,保管人能够随时要求存放人收取保管物;约好保管期间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要求存放人提早收取保管物。
第三百七十七条 保管期间届满或许存放人提早收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偿还存放人。
第三百七十八条 保管人保管钱银的,能够返还相同品种、数量的钱银。保管其他可代替物的,能够依照约好返还相同品种、质量、数量的物品。
第三百七十九条 有偿的保管合同,存放人应当依照约好的期限向保管人付出保管费。
当事人对付出期限没有约好或许约好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则仍不能确认的,应当在收取保管物的一起付出。
第三百八十条 存放人未依照约好付出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还有约好的在外。
以上便是关于这方面的法律知识,期望能对您有所协助。如果您不幸遇到一些比较扎手的法律问题,而您又有托付律师的主意,咱们听讼网有许多律师能够给你供给服务,而且咱们听讼还支撑线上指定区域挑选律师,而且都有相关律师的详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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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答:不能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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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六十五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存放人交给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第三百六十六条 存放人应当依照约好向保管人付出保管费。
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好或许约好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则仍不能确认的,保管是无偿的。
第三百六十七条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给时建立,但当事人还有约好的在外。
第三百六十八条 存放人向保管人交给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保管凭据,但还有买卖习气的在外。
第三百六十九条 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
当事人能够约好保管场所或许办法。除紧急状况或许为了保护存放人利益的以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许办法。
第三百七十条 存放人交给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许依照保管物的性质需求采纳特别保管办法的,存放人应当将有关状况奉告保管人。存放人未奉告,致使保管物受丢失的,保管人不承当损害补偿职责;保管人因而受丢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许应当知道而且未采纳补救办法的以外,存放人应当承当损害补偿职责。
第三百七十一条 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当事人还有约好的在外。
保管人违背前款规则,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对保管物形成丢失的,应当承当损害补偿职责。
第三百七十二条 保管人不得运用或许答应第三人运用保管物,但当事人还有约好的在外。
第三百七十三条 第三人对保管物建议权力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纳保全或许实行的以外,保管人应当实行向存放人返还保管物的职责。
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许对保管物请求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告诉存放人。
第三百七十四条 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形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当损害补偿职责,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当损害补偿职责。
第三百七十五条 存放人存放钱银、有价证券或许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检验或许封存。存放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能够依照一般物品予以补偿。
第三百七十六条 存放人能够随时收取保管物。
当事人对保管期间没有约好或许约好不明确的,保管人能够随时要求存放人收取保管物;约好保管期间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要求存放人提早收取保管物。
第三百七十七条 保管期间届满或许存放人提早收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偿还存放人。
第三百七十八条 保管人保管钱银的,能够返还相同品种、数量的钱银。保管其他可代替物的,能够依照约好返还相同品种、质量、数量的物品。
第三百七十九条 有偿的保管合同,存放人应当依照约好的期限向保管人付出保管费。
当事人对付出期限没有约好或许约好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则仍不能确认的,应当在收取保管物的一起付出。
第三百八十条 存放人未依照约好付出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还有约好的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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