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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式合同的特征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5 14:15
咱们都知道合同的签定与建立都是有法令作为保证的所以在许多商业活动立合同的身影经常可见,当然为了使得合同具有法令效能许多时分有必要对它的方法进行严厉规则,而在这儿法令以合同的建立是否须采纳必定的方法为规范,合同可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指有必要采纳必定方法的合同;反之则为不要式合同。那么要式合同的特征是什么?法令的规则有哪些呢?听讼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期望对您有协助。
要式合同有哪些特征
榜首,两边现已就合同的内容达到合意。两边经过要约与许诺的方法,现已就合同的内容达到共同,这是合同建立的本质要件,是合同建立的根底。假如两边未就合同的内容达到合意,则不管合同的方法是否契合法令行政法规的规则,或许当事人的要求,合同都不或许建立。
第二,合同一方现已实行了其首要责任。合同的首要责任现已实行,阐明
当事人是供认合同的存在的。而且现已进入到实行合同的阶段,不应当再否定合同的建立。合同的首要责任,便是合同中当事人所负有的根本责任,该责任的实行则视为合同现已实行。如生意合同中交给标的物或许价款;告贷合同现已支付了告贷,劳务合同中现已完结了约好的作业等等。合同中约好有多个首要责任时,如生意合同中,约好交给定金的,定金的交给也应当具有证明合同建立的效能。附随责任的实行,或许合同实行准备作业的完结,则不得以为可以证明合同建立。
第三,合同另一方承受实行。承受实行,阐明其现已供认对方的实行行为是对合同的实行,这明显是以合同存在即合同建立为条件的。但这儿应当留意,承受实行应当具有实行合同责任的意思,假如承受人误以为是赠与而承受,而对方则是实行其生意合同责任而交给的,则不能以为是承受实行。
要式合同相关法令规则
依据《合同法》第十条:法令、行政法规规则选用书面方法的,应当选用书面方法。当事人约好选用书面方法的,应当选用书面方法。书面方法是指合同书、函件和数据电文(包含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体现所载内容的方法。
依据上述规则,一般的说,应当选用书面方法的,未选用书面方法,合同不建立。
但为了促进生意,我国选用有约束供认合同效能的做法。《合同法》第三十六、三十七条规则:法令、行政法规规则或许当事人约好选用书面方法缔结合同,当事人未选用书面方法但一方现已实行首要责任,对方承受的,该合同建立。选用合同书方法缔结合同,在签字或许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现已实行首要责任,对方承受的,该合同建立。因而,在方法不契合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或许当事人约好的合同方法,依然有使合同建立的效能,应当具有以下要件:
(一)两边现已就合同的内容达到合意。两边经过要约与许诺的方法,现已就合同的内容达到共同,这是合同建立的本质要件,是合同建立的根底。假如两边未就合同的内容达到合意,则不管合同的方法是否契合法令行政法规的规则,或许当事人的要求,合同都不或许建立。
(二)合同一方现已实行了其首要责任。合同的首要责任现已实行,阐明当事人是供认合同的存在的。而且现已进入到实行合同的阶段,不应当再否定合同的建立。合同的首要责任,便是合同中当事人所负有的根本责任,该责任的实行则视为合同现已实行。如生意合同中交给标的物或许价款;告贷合同现已支付了告贷,劳务合同中现已完结了约好的作业等等。合同中约好有多个首要责任时,如生意合同中,约好交给定金的,定金的交给也应当具有证明合同建立的效能。附随责任的实行,或许合同实行准备作业的完结,则不得以为可以证明合同建立。
(三)合同另一方承受实行。承受实行,阐明其现已供认对方的实行行为是对合同的实行,这明显是以合同存在即合同建立为条件的。但这儿应当留意,承受实行应当具有实行合同责任的意思,假如承受人误以为是赠与而承受,而对方则是实行其生意合同责任而交给的,则不能以为是承受实行。
凡不具有上述三要件的,未选用书面方法的要式合同,即便当事人现已对合同的内容达到共同,也不能以为合同现已建立。
实际上在现实生活中依据合同自在准则,咱们有权挑选合同方法所以大多数时分合同都是不要式合同,但关于一些重要的生意,如不动产生意,法令惯例则当事人应当采纳特定的方法即要式合同的方法缔结合同。假如在要式合同签定上有更多的问题主张咨询相关专业律师,听讼网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令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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