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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强制拆违申请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8 19:1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修建物、构筑物、设备等强制撤除问题的批复》已于2013年3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2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4月3日起施行。
这件针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专项请示作出的批复指出,依据行政强制法和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则精力,对触及违背城乡规划法的违法修建物、构筑物、设备等的强制撤除,法令现已颁发行政机关强制实行权,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非诉行政实行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负责人承受记者采访时指出,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批复,是司法解说的一种表现形式,具有法令效力,是司法文书能够征引的依据。批复中所谓的“非诉行政实行请求”,是指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请求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实行行政决议,没有行政强制实行权的行政机关能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强制实行请求。本批复着重“非诉”的含义,首要在于严厉区别是否归于诉讼中的强制实行,其次在于严厉区别行政机关有无行政强制实行权。
记者得悉,近年来,不少当地法院反映城乡规划法、行政强制法施行后,关于拆违怎么适用法令,特别是怎么承认拆违主体,一些当地在了解上存在不合。这部分案子不只数量多,处理难度也大,单个底层法院乃至积压了上千件触及拆违的非诉行政实行案子。不少法院在案子受理、实行方面还承受着来自当地的某些压力。
2012年12月1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报送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修建物、构筑物、设备等的强制撤除问题的请示》。最高人民法院随即先后在北京、浙江、湖南等地法院进行了调研,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发函咨询定见。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评论通过了这一批复。
厘清权属边界标准拆违行为——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负责人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近来针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专项请示作出《关于违法的修建物、构筑物、设备等强制撤除问题的批复》(以下称《批复》),记者就此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负责人。
这位负责人介绍说,《批复》有利于一致法令适用,处理现在违法修建强制撤除范畴的法令了解不合和困扰人民法院的许多实践难题,精确遵循行政强制法、城乡规划法规则精力,表现司法变革中的“裁执别离”准则,实在维护公共利益,保证被实行人及其他好坏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该负责人着重,撤除违法的修建物、构筑物、设备等(以下称拆违)的行为事关推动城镇一体化建造中的社会安稳、老百姓切身权益保证和经济社会调和健康发展,《批复》回应了社会的遍及关心,对清晰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的权责,标准和推动社会办理,促进法令的正确施行具有重要影响。各级法院在审理因拆违活动引发的行政诉讼案子时,要加大司法检查力度,依法监督和标准行政强制实行行为,实在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安定调和。
《批复》出台布景
记者:请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批复》的布景是什么?
负责人:《批复》是针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给我院的正式请示作出的,所请示问题在全国法院具有遍及性。近年来,不少当地法院反映城乡规划法、行政强制法施行后,关于拆违怎么适用法令,特别是怎么承认拆违主体,一些当地在了解上存在不合。这部分案子不只数量多,处理难度也大,单个底层法院乃至积压了上千件触及拆违的非诉行政实行案子。不少法院在案子受理、实行方面还承受着来自当地的某些压力,需求我院及时作出一致标准和要求。
从现在法令规则看,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则了“对违法的修建物、构筑物、设备等需求强制撤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布告、期限当事人自行撤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请求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撤除的,行政机关能够依法强制撤除”。所谓“违法的修建物、构筑物、设备等”,触及城乡建造、土地办理、环境维护、水资源办理、交通办理、广告办理、民政办理等多个范畴,就强制撤除而言,有的法令清晰授权行政机关强制实行(如城乡规划法、水法等),有的规则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如土地办理法、环境维护法等)。发作案子较多的会集在城乡建造规划范畴的违法建造和土地办理范畴的不合法占地行为的强制实行。特别是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八条规则了城镇人民政府对违背村庄规划的违法修建有权强制撤除,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对城乡规划主管部分作出的期限撤除决议当事人逾期不撤除的违法修建,有权责成有关部分强制撤除。
关于城乡建造规划范畴的拆违主体,特别是当事人不请求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实行期限撤除行政决议的,实践中存在两种不同知道。一种以为既能够由行政机关强制撤除,也能够发动非诉行政实行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撤除;另一种以为人民法院依法不该受理相关非诉行政实行案子。上述观念在一些行政机关与法院之间存在争议,这也是当地法院迫切要求厘清的法令适用详细问题。
针对上述问题,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0日向我院报送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修建物、构筑物、设备等的强制撤除问题的请示》,咱们先后在北京、浙江、湖南等地法院进行了调研,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发函咨询定见。2013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2次会议评论通过了《批复》。
司法批复是司法解说的一种表现形式,具有法令效力,是司法文书能够征引的依据。
非诉行政实行请求
记者:从《批复》内容看,什么是“非诉行政实行请求”?着重“非诉”的含义是什么?
负责人:所谓“非诉行政实行请求”,是指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请求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实行行政决议,没有行政强制实行权的行政机关能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强制实行请求。其直接依据来自于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说的规则。请求主体是行政机关,请求实行的依据是其作出的收效的行政决议。从《批复》表述的精确性而言,重在着重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有关期限撤除决议等的非诉行政实行请求。
着重“非诉”的含义,首要在于严厉区别是否归于诉讼中的强制实行。在诉讼案子中,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说》第八十三条的规则,对发作法令效力的行政判定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补偿判定书和行政补偿调解书,负有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回绝实行的,对方当事人能够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即归于诉讼中的“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景象。至于一些当地行政机关在诉讼中请求人民法院“先予实行”被诉行政行为的,准则上不得允许。而非诉行政强制实行的条件是“非诉”。
其次在于严厉区别行政机关有无行政强制实行权。只要无行政强制实行权的行政机关才能够向法院提出非诉行政实行请求。而行政强制法、城乡规划法现已授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够责成有关部分强制撤除。需求阐明的是,司法实践中对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则的“行政机关能够依法强制撤除”存在两种争议:一种定见以为是彻底授权,即只要是“违法的修建物、构筑物、设备等需求强制撤除的”,行政机关都能够依法强制撤除;另一种定见以为是特定授权,即只要其他法令清晰规则行政机关的强制撤除权时,才可“依法”强制撤除。该条专门针对违法修建物、构筑物、设备等的强制撤除问题,具有清晰的指向性。孤登时看,或许存在上述争议,但假如结合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八条以及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有关“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议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议的期限内不实行责任的,具有行政强制实行权的行政机关按照本章规则强制实行”的规则,则不会发生了解歧义。一起,所依之“法”依据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有关“行政强制实行由法令设定”的规则,应当限于法令。此外,有的观念建议作出期限撤除决议的城乡规划主管部分自身没有强制实行权,能够自己名义向法院提出非诉行政实行请求。咱们以为,法令已然规则“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能够责成有关部分采纳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撤除等办法”,就意味着“强制撤除”要按照行政程序实行,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现已获得了法定授权,发动非诉实行的司法程序的理由缺乏。
“强制撤除”之了解
记者:怎么了解掌握城乡规划法中有关授权性规则?
负责人:城乡规划法中有关强制撤除的授权性规则会集表现于两条。该法第六十五条规则:“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获得村庄建造规划许可证或许未按照村庄建造规划许可证的规则进行建造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中止建造、期限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能够撤除。”了解该规则的要旨在于,乡、镇人民政府既是作出责令中止建造、期限改正等行政决议的主体,也是直接施行强制撤除活动的主体。
该法第六十八条规则:“城乡规划主管部分作出责令中止建造或许期限撤除的决议后,当事人不中止建造或许逾期不撤除的,建造工程地点地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能够责成有关部分采纳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撤除等办法。”该条规则旨在城乡规划主管部分仅仅作出责令中止建造、期限撤除等行政决议的主体,而关于直接施行强制撤除活动的主体,须由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分”安排施行。此处的“有关部分”实践中有各种景象,如城市办理局、归纳法令局、城建部分所属法令大队乃至少量当地公安部分参加一起安排施行;此处的“责成”程序实践中也各有不同,有的以标准性文件加以清晰,有的就个案作出责成决议,有的表现为内部行政程序,有的一起发生外化效果,有的直接以政府名义催告当事人或许作出带有责成内容的强制实行决议,等等。现在,对上述问题的各种标准短缺,操作不一致,状况较为杂乱,影响到人民法院针对当事人就相关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受理和检查。但能够必定的是,城乡规划法规则的“强制撤除”在行为性质上归于典型的行政强制实行,受行政强制法调整。
《批复》之所以着重“对触及违背城乡规划法的违法修建物、构筑物、设备等的强制撤除”,首要是因为“违法的修建物、构筑物、设备等”,触及城乡建造、土地办理、环境维护等多个范畴,不同法令有不同规则,行政机关并非在一切景象下都有强制实行权。而城乡规划法的上述条文对此作出清晰规则,故《批复》重在处理城乡建造规划范畴的相关问题。
“违法强拆”之救助
记者:行政机关假如因拆违危害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合法权益,人民法院能够供给哪些司法维护与救助?
负责人:概括地讲,人民法院对拆违触及的行政侵权能够在三个环节发挥司法维护效果。
第一个环节,行政机关以当事人违背城乡规划法为由作出责令中止建造、期限改正、期限撤除等决议后,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告一般是作出上述决议的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分或乡、镇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对上述决议进行合法性检查,对违法景象能够作出吊销上述决议或承认违法、要求期限重作等判定。司法检查中确定无证修建、暂时修建是否构成违法修建时,要归纳考虑有无非因当事人一方差错的行政要素、前史要素、实践建造和运用状况等作出全面检查,不能简略一判了之。
第二个环节,在期限改正、期限撤除等决议后作出后,强制撤除活动进行前,行政机关假如按照行政强制法作出强制实行决议,当事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拆违范畴的行政强制实行存在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则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等程序以及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七条规则的催告、作出强制实行决议等程序,相关的配套性规则现在尚不健全,司法实践中应留意掌握的标准是,假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自己名义作出的“责成”行为直接发生外化效果(如作出“责成决议书”、“强制实行决议书”等直接告诉当事人),当事人能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假如强制实行决议是由被责成的部分作出的,则当事人能够该部分以及作出责成行为的县级以上政府为一起被告。人民法院检查要点在于判别强制实行决议的定性及程序的合法性,如是否契合违法修建构成及是否按要求通过法定的责成、催告程序等,人民法院依据检查状况作出相应的裁判。
第三个环节,当事人针对行政机关施行的强制撤除行为自身也能够依法提起诉讼。行政强制法第八条规则:“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对行政机关施行行政强制,享有陈说权、申辩权;有权依法请求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施行行政强制遭到危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补偿。”强制撤除行为作为一种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即便对违法修建物、设备、构筑物等的行政处罚决议和强制实行决议自身合法有用,也或许存在施行主体不适格,实行目标过错,私行扩展实行规模,没有采纳恰当的动产挂号、封存、保管等办法,形成被实行人或其别人合法财产损失,以及违背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规则在夜间或法定节假日施行,或许对居民生活采纳中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法施行等景象,当事人对此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或行政补偿诉讼。需加阐明的是,这一环节中当事人准则上只能针对行政强制实行行为自身的合法性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一般不对原详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检查。一般,直接施行的行政机关或许以自身名义托付别人施行的行政机关是被告,人民法院对违法的行政行为能够作出承认违法判定或许行政补偿判定等。
人民法院应当在上述三个环节实在加大司法检查力度,充分发挥司法审判功能,在城乡建造规划范畴起到对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合法权益的司法维护效果。最终着重的是,作出《批复》是为了释明法令规则的自身寓意,要防止实践中一些以为法院意在单纯减轻受案压力,乃至推脱司法责任的误解。《批复》的出台,愈加有利于标准行政强制实行行为,清晰司法监督、救助环节与责任,实在表现司法监督的进程性、过后性和中立性。当地各级人民法院要坚决扫除各种不妥干涉,依法独立公平行使审判权,公平审理相关行政诉讼案子,及时整理已受理的相关非诉行政实行案子,实在保证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一起,认真总结在相关案子审理中的好经历好做法,不断发现新状况新问题,及时逐级向上级人民法院反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修建物、构筑物、设备等强制撤除问题的批复
法释〔2013〕5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依据行政强制法和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则精力,对触及违背城乡规划法的违法修建物、构筑物、设备等的强制撤除,法令现已颁发行政机关强制实行权,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非诉行政实行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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