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企业可以按15%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9 09:50网友发问:
软件职业,经同意,于2005年按国税发[2005]29号文规则,开端享用两免三折半优惠(2005年为第一个获利年度),2008年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请问:可否按7.5%的税率申报2008年的企业所得税?
律师回答: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履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告诉》(财税[2009]69号)第一条规则,履行《国务院关于施行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告诉》(国发[2007]39号)规则的过渡优惠政策及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的企业,在定时减免税的折半期内,能够依照企业适用税率核算的应纳税额折半纳税。其他各类景象的定时减免税,均应依照企业所得税25%的法定税率核算的应纳税额折半纳税。
第二条规则,《国务院关于施行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告诉》(国发[2007]39号)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用,且一经挑选,不得改动的税收优惠景象,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施行法令中规则的定时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施行法令中规则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则条件的,能够一起享用。
依据上述规则,从事软件职业的贵公司处于“两免三折半”过渡期,2008年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不能叠加享用税收优惠。因而,假如贵公司挑选新所得税法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则2008年企业所得税率为15%.假如贵公司挑选享用过渡优惠政策,则2008年企业所得税率只能依照企业所得税25%的法定税率核算的应纳税额折半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