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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申请商标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2 05:5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更好地保护商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商标作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关于民事行为、民事权利、民事署理及新批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参照世界通行做法,现就请求商标注册的有关问题告诉如下:
一、自1993年7月1日起,商标当事人能够直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请求商标注册及处理其他商标事宜,也能够自愿挑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可的商标署理安排处理。
二、自1993年7月1日起,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可的商标署理安排,其商标署理事务范围不受行政区划约束;当地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商标请求注册过程中的商标核转作业一起中止。
三、现有涉外商标署理安排,仍仅展开涉外商标署理事务。外国人或许外国企业在我国请求商标注册和处理其他商标事宜,仍需托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可的涉外商标署理安排处理。
望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本告诉精神,进一步做好新批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行将批改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的遵循落实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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