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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的承诺有效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6 23:23
现在许多情侣喜爱未婚同居,并且在同居的时分会签定一些协议,那这样的同居期间的许诺有用吗?接下因由听讼网的小编为我们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常识,欢迎我们阅览!
【事情通过】
周燕和胡华在同一家公司上班,两人因工作联系常常触摸相互发生好感,不久便同居了。同居后不久,在周燕的再三要求下,胡华向周燕写了一张“确保成婚许诺书”,确保要与周燕成婚,假如没有与周燕成婚胡华将向补偿周燕10万元精神损失费。但是,在向周燕写“确保成婚许诺书”后不久,胡华便与别人成婚,所以周燕便要求胡华向他付出最初许诺的10万精神损失费。那么,胡华与周燕签定的“确保成婚许诺书”有法令效力吗?
胡华与周燕签定的“确保成婚许诺书”没有法令效力,其理由如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五条规则:“成婚有必要男女双方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逼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与。”一起婚姻法法第八条规则,“要求成婚的男女双方有必要亲自到婚姻挂号机关进行成婚挂号,契合本法规则的,予以挂号,发给成婚证,获得成婚证即承认夫妻联系。”
【法令解读】
上述事例中,周燕与胡华未收取成婚证,仅仅同居联系,不受法令保护,所以从法令上讲胡华就有挑选爱人的自在。而胡华与周燕签定的“确保成婚许诺书”仅受品德领域方面的束缚,而不受法令保护。周燕只要与胡华自愿到婚姻挂号机关进行成婚挂号,才是合法夫妻,才受法令保护。胡华不与周燕成婚就需补偿10万元的确保,实际上是掠夺了胡华成婚自在的权力,与法令规则的成婚自愿准则相违反。所以,胡华与周燕签定的“确保成婚许诺书”没有法令效力,法院不会支撑周燕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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