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面房转租无效的后果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9 02:51
租借合同,租借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借物交给给承租人运用、收益,承租人付出租金的合同。在当事人中,供给物的运用或收益权的一方为出租人;对租借物有运用或收益权的一方为承租人。租借物须为法令答应流转的动产和不动产。假如房子转租无效该怎么办,下面就和听讼网小编一同去看看吧。
法令咨询:
2009年8月中旬,河南省汝南县汝宁镇市民余某与周某口头达到房子租借协议,租借周某坐落汝南县天中大道北段的门面房一间,其店面转让费20000元。随后余某在对该店面进行装饰中,发现此房非周某一切,而是周某转租别人的,且该店面楼上有人寓居,须从门面收支。
律师答复:
余某与周某尽管签定了房子租借合同,但该房子的一切权人不是周某,该门面房系周某是从李某处转租而来的,均没有书面合同,因该房子的特别性(系楼梯间),房子产权人与李某签定的租借合同中,清晰约好“如需转租或换房,应征得房主的书面赞同,不然,转租或换房无效”,周某没有供给依据证明前手转租给自己及自己又转租给余某,征得了房主的赞同且房主与余某签定租借合同中,对房子所作的“不得转租或换房,不然转租或换房无效”的特别约好,该特别约好,不违反法令规则和社会公德,所以该条款的约好对余某及其今后的转租行为应当具有约束力,即周某将房子转租给余某的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由此所发生的租借合同也当然无效。无效的合同自开端就没有法令约束力,周某因此而得到的原告交给的门面转让费应予返还。
相关法令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合同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则,承租人经出租人赞同,能够将租借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借合同持续有用,第三人对租借物形成丢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丢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赞同转租的,出租人能够解除合同。
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则,承租人应当依照约好的办法运用租借物。
法令咨询:
2009年8月中旬,河南省汝南县汝宁镇市民余某与周某口头达到房子租借协议,租借周某坐落汝南县天中大道北段的门面房一间,其店面转让费20000元。随后余某在对该店面进行装饰中,发现此房非周某一切,而是周某转租别人的,且该店面楼上有人寓居,须从门面收支。
律师答复:
余某与周某尽管签定了房子租借合同,但该房子的一切权人不是周某,该门面房系周某是从李某处转租而来的,均没有书面合同,因该房子的特别性(系楼梯间),房子产权人与李某签定的租借合同中,清晰约好“如需转租或换房,应征得房主的书面赞同,不然,转租或换房无效”,周某没有供给依据证明前手转租给自己及自己又转租给余某,征得了房主的赞同且房主与余某签定租借合同中,对房子所作的“不得转租或换房,不然转租或换房无效”的特别约好,该特别约好,不违反法令规则和社会公德,所以该条款的约好对余某及其今后的转租行为应当具有约束力,即周某将房子转租给余某的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由此所发生的租借合同也当然无效。无效的合同自开端就没有法令约束力,周某因此而得到的原告交给的门面转让费应予返还。
相关法令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合同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则,承租人经出租人赞同,能够将租借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借合同持续有用,第三人对租借物形成丢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丢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赞同转租的,出租人能够解除合同。
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则,承租人应当依照约好的办法运用租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