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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承担责任的特殊情形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2 12:59
监护人承当职责的特别景象
被监护人致人危害,由监护人承当职责的,有以下六种特别景象在法令适用中需求加以留意:
1、唆使、协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施行侵权行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施行的致害行为视为唆使人、协助人施行的危害行为,由唆使人、协助人承当民事职责,监护人不承当民事职责。
2、唆使、协助约束民事行为能力人施行侵权行为的,唆使人、协助人与约束民事行为能力人为一起侵权的行为人,唆使人、协助人与监护人应当对受害人承当连带职责。但在内部分管职责的时分,应当由唆使人、协助人承当首要的补偿职责。  
3、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危害别人权益的,同该子女一起生活的一方应当承当民事职责;假如独立承当民事职责确有困难的,能够责令未与该子女一起生活的一方一起承当民事职责。在后一种景象,离婚的两边在对受害人承当连带职责后,应按公正准则在内部分管补偿职责,归纳考虑两边的经济状况、必要的经济开支和担负、形成危害的程度、与子女一起生活的一方的差错等要素建立合理的分管数额。
4、侵权行为发作时行为人不满18周岁,在诉讼时已满18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当民事职责;行为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原监护人承当民事职责。后一景象下,监护人在诉讼中的位置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5、行为人致人危害时年满18周岁的,应当由自己承当民事职责;没有经济收入的,由抚养人垫支,垫支有困难的,也能够判定或调停延期给付。此处的“抚养人”应是内行为人年满18周岁时,仍为其供给经常性经济来源的人。
6、两个以上的被监护人一起致人危害的,构成一起侵权行为,他们的监护人在对受害人一起承当连带职责后,在内部应当由监护人依差错程度和被监护人在一起侵权中发挥的效果巨细来分管补偿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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