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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股东是否怠于履行清算义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5 20:30

股东作为公司闭幕时的清算职责人,对公司安排清算归于一种作为行为,是一种法定职责。当清算职责人不作为时,需求承当法律职责。那么,怎么确认股东是否怠于实行清算职责呢?今日,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清算程序及股东的清算职责
公司闭幕时,为完结现存的产业和其他法律联系,按照法定程序,对公司的产业和债权债务联系进行整理、处置和分配,以了断其债权债务联系,然后掠夺公司法人资格的法律行为。公司除因兼并或分立而闭幕外,其他原因引起的闭幕,均须通过清算程序。
依据《公司法》榜首百八十三条的规则,公司因本法榜首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则而闭幕的,应当在闭幕事由呈现之日起十五日内建立清算组,开端清算。有限职责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许股东大会确认的人员组成。逾期不建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能够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请求,并及时安排清算组进行清算。
怎么确认股东怠于实行清算职责
首要,怠于实行职责的主体是清算职责人。有限职责公司的清算职责人是整体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职责人是董事和控股股东。
其次,怠于实行职责的景象有两种,既包含怠于实行依法及时发动清算程序进行清算的职责,也包含怠于实行妥善保管公司产业、账册、重要文件等职责。怠于实行职责中的“职责”应作广义解说,既包含怠于实行清算职责,也包含怠于实行清算外职责。
股东怎么承当职责,债权人怎么进行维权
关于因有限职责公司的股东怠于实行职责给债权人形成丢失时,债权人怎么进行保护权力,公司法司法解说对此有明确规则,债权人能够要求股东承当赔职责或连带职责,以此保护本身合法权益。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则(二)》第十八条之规则,有限职责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建立清算组开端清算,导致公司产业价值降低、丢失、毁损或许灭失,债权人建议其在形成丢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当补偿职责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撑。
有限职责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实行职责,导致公司首要产业、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建议其对公司债务承当连带清偿职责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撑。
怠于实行职责的主体是清算职责人。有限职责公司的清算职责人是整体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职责人是董事和控股股东。假如你状况比较复杂,听讼网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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