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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受贿罪的区别是什么呢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3 22:09
贪污纳贿的行为都是直接为自己获取私利,许多人在贪污纳贿的时分并不是直接提行贿者办工作,而是使用本身的影响里来无形的协助他们。那么,使用影响力纳贿罪与纳贿罪的差异是什么呢?看看听讼网小编搜集的材料。
使用影响力纳贿罪与纳贿罪的差异是什么呢?
我国刑法规则,国家工作人员使用个人职权或位置构成的便当条件,经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获取不正当利益,讨取请托人资产,或许收受请托人资产的,以纳贿罪论处,这便是所谓的斡旋纳贿。使用影响力纳贿罪和表现为斡旋纳贿形状的纳贿罪之间的不同首要有以下几点:
(一)违法主体不同
使用影响力纳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密切人、离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关系密切人;而斡旋纳贿形状的主体直接为国家工作人员本身。
(二)违法客观方面不同
使用影响力纳贿罪中行为人先是使用与其关系密切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或位置构成的便当条件,再经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去纳贿;而斡旋纳贿形状中是国家工作人员直接使用自己的职权或位置构成的便当条件,再经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去纳贿。也便是说,他们所依托的职权或位置构成的便当条件的主体不同,前者为与行为人关系密切的国家工作人员,后者直接为该国家工作人员。
纳贿罪与单位纳贿罪有什么不同
确定纳贿罪时,应正确区分单位纳贿罪与纳贿罪的边界。单位纳贿罪也是经过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来施行的,很容易与纳贿罪相混杂。两者的差异首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单位纳贿罪中的收受的别人资产,要归单位全体一切,即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为单位带来了不合法利益;而纳贿罪是收受的资产归被纳贿人个人不合法占有。
2、单位纳贿罪是在单位毅力分配下,以单位名义施行的;纳贿罪则是国家工作人员在自己个人毅力分配下,为获取私利而进行的。
司法实践中,单位的毅力是由首要领导决议构成的,只需该领导者决议后施行的纳贿行为是以单位名义进行的,而且不合法利益也归单位,就应确定为单位纳贿罪。如果是单位成员(首要是领导)假借单位名义讨取、收受别人资产,但把资产占为己有的,则应按个人纳贿罪处理。
朋友犯了使用影响力纳贿罪而面对牢狱之灾,应该找听讼网律师进行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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