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代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0 23:36一、民事诉讼署理人的权力与责任
1、权力:在法定或是托付的署理权限范围内,以被署理人的名义参与诉讼行使署理权,享用被署理人在诉讼中的权力
2、责任:为被署理人的利益施行署理行为;必须在署理权限内施行诉讼行为;亲身署理的责任,除非经被署理人赞同或有不得已的事发作,不得将署理事物转托别人署理;陈述业务,署理人应将处理诉讼事物的全部重要情况奉告被署理人;保密责任。
二、行政诉讼署理人的权力与责任
1、权力:在法定或是托付的署理权限范围内,以被署理人的名义参与诉讼行使署理权,享用被署理人在诉讼中的权力
2、责任:依法保护被署理人的合法权益;恪守法令纪律和次序;在署理权限内依法活动,不得越权。
三、刑事自诉案子自诉人法定署理人的权力与责任
1、权力:依法享有自诉人的诉讼权力;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权随时托付诉讼署理人。
2、责任:依法承当自诉人承当的诉讼责任。
四、刑事自诉案子被告法定署理人的权力与责任
1、权力:未成年人被告的法定署理人有独立行使申请回避权和上诉权;有提起反诉的权力;有权行使被告人依法享有的权力 。
2、责任:在被告被讯问和审判时,有参与的责任;应被告的要求,有为其担任辩护人或代为托付辩护人的责任;依法承当被告人应承当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