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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检察院不批准逮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4 21:27

《刑事诉讼法》79条规则,拘捕的条件是:“对有依据证明有违法现实,或许判处徒刑以上惩罚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采纳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避免社会风险性的,应当予以拘捕”其间包含:
或许施行新违法
有损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许社会秩序实际风险的
或许消灭、伪造依据,搅扰证人作证或许串供的
或许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施行打击报复的
妄图自杀逃跑的.
从法条上看,检察院批准拘捕更多侧重于对“必要性”的程序检查,也便是“采纳取保候审不足以避免社会风险性”。但检察院能不能以依据不足以确定违法现实为由不批准拘捕?笔者以为,拘捕发生在侦办阶段,是为了辅佐侦办活动顺利进行的一种强制措施,在这个阶段,公安进行了立案侦办,开始把握了根本的依据来证明违法现实,但有或许依据不是特别的充沛,出于《刑事诉讼法》拘押期限的约束,公安机关有或许在施行拘捕之后,持续侦办现实,弥补依据,但假如在提起拘捕时,检察院过多的检查现实和依据,有逾越权限之嫌,假如公安机关侦办终结后获得的依据不足以证明违法现实,检察院在检查起诉阶段能够退回案子,不向法院提起公诉,而非在批准拘捕上作本质检查,因而,笔者以为检察院不能以依据不足,不充沛不批准拘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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