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行贿罪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7 12:00单位纳贿罪
单位纳贿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集体为获取不合理利益而纳贿,或许违背国家规则,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峻的行为。
一、单位纳贿罪的主要特征
(一)单位纳贿罪的违法主体有必要是单位。这儿所讲的单位,依据《刑法》第30条的规则,应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集体。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违法案件详细运用法令有关问题的解说》的规则:“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含国有、集体一切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含依法建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单位纳贿罪中,还存在单位内部组织纳贿违法的可能性。所谓单位内部组织是相关于单位整体而言的,是指法人的分支组织,单位内设的科、室、部等部属小单位。
(二)单位纳贿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本单位的毅力以单位名义施行的纳贿行为。详细包含以下两种景象:一是为获取不合理利益而纳贿;二是违背国家规则,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
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单位纳贿行为主要有:
(1)经单位研究决定的由有关人员施行的纳贿行为;
(2)经单位主管人员同意,由有关人员施行的纳贿行为;
(3)单位主管人员以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施行的纳贿行为。
需求指出的是,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则,纳贿行为的违法所得有必要归单位一切,假如归个人一切,应以自然人的纳贿罪论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违法案件详细运用法令有关问题的解说》第2、3条别离规则:个人为进行违法违法活动而建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施行违法的,或许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后,以施行违法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违法论处;盗用单位名义施行违法,违法所得由施行违法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违法的规则科罪处分。
(三)单位纳贿罪在片面方面只能是直接成心,而且具有为本单位获取不合理利益的意图。
对上述见地,有的观念以为《刑法》第393条将单位纳贿罪分为两种景象:一种是单位为获取不合理利益而纳贿的;另一种是单位违背国家规则,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即准纳贿行为。关于前一种景象,已明确规则为单位“获取不合理利益”这一要件。而对后一种景象,则不需求为单位“获取不合理利益”这一要件。他们以为,假如对第二种景象也有必要具有为单位“获取不合理利益”这一要件,必然放纵单位纳贿违法的发作,乃至有人以为,这必然形成为获取合理利益而纳贿应受法令保护的揣度。因此主张,不管获取什么样的利益,只需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资产,所取得或可能取得的利益是经过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所完结的,即构成纳贿违法。咱们以为,持该种见地的人割裂了“获取不合理利益”与“违背国家规则”之间应有的联络,这便是关于获取本身应得利益,假如是经过违背国家规则的方式或手法取得,因该方式与手法的不合法性,实质上已转化为“获取不合理利益”。“两高”于1999年3月4日《关于在处理纳贿违法大要案的一起严肃查处严峻纳贿违法分子的告诉》中对“获取不合理利益”作了如下解说:“获取不合理利益”是指获取违背法令、法规、国家方针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则的利益,以及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或许有关单位供给违背法令、法规、国家方针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则的协助或许便利条件。“这句话的前半段是指典型的不合理利益,而后半段则是由合法利益因其运用的手法或采纳的方式的不合法而转化为”不合理利益“。持否定”不合理利益“为单位纳贿罪必备构成要件的人,其意图是出于冲击纳贿违法的需求,他们以为纳贿与纳贿是一对导致糜烂的孪生兄弟,纳贿有必要严惩,纳贿岂能宽恕,因此力主撤销”获取不合理利益“这一构成要件。明显,这已超出了“两高”司法解说的权限,只能由立法机关依据反糜烂斗争的需求对刑法的有关规则作恰当修正。在当时的法令条件下,咱们应严厉依照《刑法》的罪刑法定准则,以”获取不合理利益“作为单位纳贿罪的构成要件,严惩此类违法,关于某些单位因被勒索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资产,没有取得不合理利益的,不能认定为纳贿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