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新立登记发证把需要的条件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0 01:50双牌县国土资源局采矿权新立挂号发证
所 需 资 料
采矿权是指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法人、公民或其他安排在法令答应的范围内,对国家所有的矿藏资源享有的占有、挖掘和收益的一种特别法上的物权,在物权法概括性规则基础上由《矿藏资源法》予以详细清晰化。采矿权客体应包含矿藏资源和矿区,具有复合性,而且矿区及其所蕴涵的矿藏品种规划不同对采矿权的获得及行使有着重要影响。采矿权可有约束的转让,法令应清晰并完善采矿权的典当、租借和承揽等流转方式。
一、一般要件
1、采矿权请求陈述、请求挂号书和经批复的矿区范围图及批复文件;
2、采矿权请求人资质条件证明;
3、依法建立矿山企业的同意文件;
4、挖掘矿藏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陈述及环保部门定见;
5、营业执照或企业字号称号预先核准通知书;
6、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初审定见;
7、矿山安全设备规划检查定见及安全出产监督管理定见;
8、矿藏资源储量陈述及存案书;
9、矿藏资源开发利用计划及评定定见;
10、地质环境影响评价陈述及检查确定请求表;
11、采矿权评价陈述及确认书;
12、国务院地质矿藏主管部门规则提交的其他资料。
二、特别要件
(一)探矿权转采矿权的,需提交;
1、矿藏资源勘查许可证;
2、探矿权经转让获得的,要提交批阅的文件等相关证明资料。
(二)请求挖掘金矿的,需提交黄金出产管理部门同意挖掘黄金矿藏的定见。
(三)请求挖掘矿泉水、地热水的,需提交取水许可证、请求挖掘矿泉水的,需提交水质鉴定证书。
(四)在河道、航道内挖掘矿藏资源的,需有河道、航道主管部门的定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