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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权转让合同纠纷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3 21:02
股权转让合同胶葛问题
(一)股权转让合同胶葛而提起的诉讼的当事人承认问题
1、对股权转让合同的违约之诉,因首要针对的是合同法律关系,所以,应当以股权转让合同的签定人,即股权的转让人和受让人作为原告或被告;别的,在触及处理股权工商改变挂号等事项方面还触及好坏关系人公司,所以,还能够将公司列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2、对股权转让合同的无效和吊销之诉,首要是由于公司其他股东以为股权转让合同违法、违背《公司章程》并且危害其股东利益(如优先购买权等)而提起的诉讼,此类诉讼的原告应当是以为自己权益遭到损害的公司其他股东,被告应当是股权的转让人和受让人。若股权转让合同的受让人以为股权转让方存在违法、违规或诈骗等景象,也能够直接以自己为原告、以转让方为被告,提起恳求承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或吊销股权转让合同的诉讼。对股权转让合同的无效和吊销之诉,咱们以为,公司不宜作为诉讼当事人参与诉讼,由于公司不是股权转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并且实践受公司某一股东(一般是控股股东)所操控,假如答应公司作为当事人(尤其是原告)提起股权转让合同的无效和吊销之诉,很简单形成一方股东或公司管理人员假借公司之名乱用诉权。
3、股权转让合同收效后,若公司或公司其他股东不给供给股权工商改变挂号的手续而发作的胶葛,股权转让合同的受让人能够单独作为原告或与转让方一同作为一起原告提起侵权之诉,被告方应为有责任处理工商改变挂号的公司或供给帮忙责任的公司其他股东(若公司其他股东存在不行使优先购买权、也不参与作出股权转让的股东会抉择等景象)。在股权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单独作为原告且以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时,假如触及工商改变挂号外股权转让事宜的,还能够将股权转让人列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二)因公司增资扩股而引发胶葛的诉讼当事人承认问题。
公司增资扩股往往会导致部分股东的持股份额削减,股权被稀释或公司操控权发作搬运的成果,并且此种情况下,往往是操控公司的股东以自己名义或公司名义与公司部分股东或第三人签署出资或出资协议;并且在一般情况下,依照公司章程内容规则,公司进行增资扩股还必须举行股东会以股东会抉择方法进行经过。所以,公司增资扩股可能会引发两种诉讼:一种是对增资扩股持异议股东作为原告所提起的诉讼,咱们以为,就此种诉讼而言,被告方应当是公司和在关于增资扩股的股东会抉择上签字的公司其他股东,还包含公司增资扩股协议的签定人(其间一方签定人可能是公司)。另一种诉讼是环绕增资扩股协议的实行而发作的诉讼,此种诉讼的两边当事人应当是增资扩股协议的签定人,若公司不是增资扩股协议的签定人,还可追加公司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三)因冒充公司股东签名不合法转受让公司股权而引发的诉讼当事人承认问题。
冒充公司股东签名不合法转受让公司股权,往往是指“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公司担任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直接将公司或企业的股权搬运到自己个人名下或许自己指定的人员(包含虚拟的人员)名下的行为”。首要存在两种诉讼方法:第一种方法,建议承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的方法。第二种方法,建议承认针对股权转让所作出的股东会抉择无效的方法。
(四)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公司股权进行了过错挂号或对应当进行工商改变挂号而不予挂号或私行将公司股东权益进行改变挂号而引发诉讼的当事人承认问题。
首要需求阐明的是:与前三类诉讼性质所不同的是,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公司股权进行了过错挂号或应当进行工商改变挂号而不予挂号或私行将公司股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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