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在欠条上重新签字确认诉讼时效中断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3 05:41
朋友之间借钱,假如金额较大,最好写下欠条,两边约好什么时候还款,这样告贷人的权力才干得到更好地确保。若债款人在欠条上从头签字承认,那么告贷的诉讼时效中止吗?听讼网小编将在下文为您答复。欢迎阅览!
债款人在欠条上从头签字承认诉讼时效中止
关于超越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告贷人宣布催收到期告贷通知单,债款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许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款的从头承认,该债款债款联系应受法律维护。
网友发问:
我的朋友王某因家庭开支于2009年2月至10月屡次向我告贷后一向未还,2010年 10月10日,我找他还钱,他写了一份《还款确保书》给我,确保于2011年12月前还清欠款及利息,但之后也一向没还。2014年5月我拿着确保书又到王某家追债,其时只要他妻子刘某在家,刘某(上述告贷都发生在夫妻联系存续期间)在王某写的《还款确保书》上对告贷本息进行结算,还签名承认。直至今天,王某分文未还。我想到法院申述,但王某在确保书中约好的还款时刻为2011年12月,刘某是在2014年5月结算承认,时隔超越两年,不知告贷是否过了诉讼时效,我的债款还能否得到维护?
律师答复:
经过你的陈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则,王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所负债款,应确定为夫妻一起债款,其妻子刘某对债款的结算承认归于对夫妻一起债款的结算承认。最高法法释[1999]7号《关于超越诉讼时效期间告贷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则“……关于超越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告贷人宣布催收到期告贷通知单,债款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许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款的从头承认,该债款债款联系应受法律维护。”
刘某的签名结算行为与最高法法释[1999]7号所规则的的景象相似,可参照最高法法释[1999]7号文件规则进行确定和处理,故刘某的行为应视为对原债款的从头承认,该债款债款联系应受法律维护,故你与王某的债款债款没有超越诉讼时效。
债款人在欠条上从头签字承认诉讼时效中止
关于超越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告贷人宣布催收到期告贷通知单,债款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许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款的从头承认,该债款债款联系应受法律维护。
网友发问:
我的朋友王某因家庭开支于2009年2月至10月屡次向我告贷后一向未还,2010年 10月10日,我找他还钱,他写了一份《还款确保书》给我,确保于2011年12月前还清欠款及利息,但之后也一向没还。2014年5月我拿着确保书又到王某家追债,其时只要他妻子刘某在家,刘某(上述告贷都发生在夫妻联系存续期间)在王某写的《还款确保书》上对告贷本息进行结算,还签名承认。直至今天,王某分文未还。我想到法院申述,但王某在确保书中约好的还款时刻为2011年12月,刘某是在2014年5月结算承认,时隔超越两年,不知告贷是否过了诉讼时效,我的债款还能否得到维护?
律师答复:
经过你的陈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则,王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所负债款,应确定为夫妻一起债款,其妻子刘某对债款的结算承认归于对夫妻一起债款的结算承认。最高法法释[1999]7号《关于超越诉讼时效期间告贷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则“……关于超越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告贷人宣布催收到期告贷通知单,债款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许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款的从头承认,该债款债款联系应受法律维护。”
刘某的签名结算行为与最高法法释[1999]7号所规则的的景象相似,可参照最高法法释[1999]7号文件规则进行确定和处理,故刘某的行为应视为对原债款的从头承认,该债款债款联系应受法律维护,故你与王某的债款债款没有超越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