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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的方法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3 10:22
在诉讼活动中,与案子有利害联系的审判人员,是不能参加到案子的审判傍边来的。假如审判人员与案子有利害联系,当事人是能够向人民法院请求逃避的。有的朋友就会疑问,逃避的办法是什么呢?下面,听讼网小编具体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一、刑法中的逃避是什么意思
在刑事诉讼活动过程中,参加诉讼活动的当事人(即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发现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以及翻译人员、判定人员、书记员存在应当逃避的景象而没有自行逃避的时分,能够依法向有关机关请求上述六种人员不得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
二、逃避的条件是什么
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则,逃避的条件是: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许是当事人近亲属的。
(2)自己或许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联系的。主要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或许他们的近亲属与本案处理结果存在法律上的利害联系,因而也或许影响案子客观公正地审理..所以他们应当逃避,不再参加案子的处理。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判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因为他们在案子中曾有过这样的身份,实行过或实行过必定的使命或责任,因而或许对整个案子或案子的某个现实已构成自己的观点。假如他们再以办案人员的身份处理该案子,就有或许会影响案子现实的正确确定和公正处理,因而也应当逃避。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联系,或许会影响公正处理案子的。所谓其他联系,是指近亲属联系和利害联系以外的某种联系,比如往来亲近的上下级联系、同学联系、朋友联系等等。别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则: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从头审判案子,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因而,曾是原合议庭成员的,在案子从头审理时,也应自行逃避。
(5)承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请客送礼,或违反规则会晤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也有必要逃避。如有上述景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都可提出请求逃避。如遇驳回请求逃避的决议,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还能够请求复议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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