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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违法经典案例分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6 09:03

       [受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类型]:行政
[审判程序]:二审
[裁判时刻]:2005年03月01日
[裁判字号]:(2004)行终字第6号
[事例来历]: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事例正文]:
上诉人(一审原告):周口市益民燃气有限公司。住xxx。
法定代表人:马义清,该公司董事长。
托付署理人:朱卫平,北京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周口市人民政府。住xxx。
法定代表人:高德领,该市市长。
托付署理人:张树义,我国政法大学教授。
托付署理人:应松年,国家行政学院教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周口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住xxx。
法定代表人:殷建勇,该委员会主任。
托付署理人:马怀德,我国政法大学教授。
托付署理人:辛治廷,河南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河南亿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xxx。
法定代表人:李士强,该公司董事长。
托付署理人:宋雅芳,河南郑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托付署理人:张志刚,河南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周口市益民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民公司)因其诉周口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计委)发布《周口市天然气城市管网项目法人投标计划》、向河南亿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星公司)下发《中标告诉书》,周口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下发《关于河南亿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独家运营周口市规划区域内城市管网燃气工程的告诉》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豫法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周红耕担任审判长、署理审判员毛保平、王振宇参与的合议庭,于2004年11月17日揭露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益民公司法定代表人马义清、托付署理人朱卫平,被上诉人市政府托付署理人张树义,被上诉人市计托付付署理人马怀德、辛治廷,原审第三人亿星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士强,托付署理人宋雅芳、张志刚出庭参与诉讼,被上诉人市政府法定代表人高德领、托付署理人应松年,被上诉人市计委法定代表人殷建勇因故未出庭。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4月26日,市计委向亿星公司、益民公司等13家企业宣布邀标函,着手安排周口市天然气城市管网项目法人投标,同年5月2日宣布《周口市天然气城市管网项目法人投标计划》(以下简称《投标计划》)其间称,“受周口市人民政府托付,周口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安排人员编制了周口市天然气城市管网项目法人投标计划”。该计划规则,投标人中标后,市政府托付周口市建造投资公司介入项目运营(市政府于2003年8月15日作出周政[2003]76号文撤销了该公司,该公司未实践介入项目运营)。该计划及其弥补告诉中还规则,投标人应“准时将5000万元保证金打入周口指定帐户,中标企业的保证金用于周口天然气项目建造”。益民公司在报名后因未能交纳5000万元保证金而没有参与最终的竞标活动。同年5月12日,正式举办投标。在投标时,市计委从河南省方圆投标署理有限责任公司专家库中选取了5名专家,还有周口市委副秘书长和市政府副秘书长共7人组成评标委员会。同年6月19日,市计委根据评标成果和调查状况向亿星公司下发了《中标告诉书》,其间称:“河南亿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周口市天然气城市管网项目法人,经过约请投标,经评标委员会引荐,报请市政府赞同,确认由你公司中标”。同年6月20日,市政府作出周政(2003)54号《关于河南亿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独家运营周口市规划区域内城市管网燃气工程的告诉》(以下简称54号文),其间称:“为促进我市的经济发展,完善城市基础设备建造,进步居民生活质量,市政府赞同周口市燃气城市管网项目评标委员会定见,由河南亿星实业集团公司独家运营周口市规划区域内城市天然气管网工程”。54号文送达后,亿星公司办理了天然气管网的有关项目用地手续,置办了输气管道等管网设备,于2003年11月与我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气东输管道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公司)签订了“照付不议”用气协议,并开端开工展开管网项目建造。益民公司以为,市计委、市政府作出的上述《投标计划》、《中标告诉》和54号文违反了法律规则,并侵犯了其依法享有的管道燃气运营权,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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