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应负连带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9 02:52秦律师:
你好!2004年7月,我与别人签定一份买卖合同,合同价款高达几百万。对方找到他的一个朋友作为确保人。在合同中约好,确保人有必要确保债款人到期偿付合同价款,假如没有按合同照实全面实行,就由确保人承当职责,三方签字盖章。2005年5月,合同债款人实行期限现已到期,却没有依照合同实行义务。所以我依照合同要求向确保人建议债款,可确保人说我有必要先要求债款人实行,其无法实行时才干向他建议。请问:确保人的这种说法有没有理由? 读者 黄小姐
黄小姐:
根据《担保法》关于确保人确保职责的规则,你能够直接要求承当连带职责的确保人承当合同债款,实行职责。
在确保合同建立合法有用的条件之下,确保人承当一般确保职责或许连带确保职责。不同的职责内容,确保人承当职责的方法不同。关于一般确保人,其享有先诉抗辩权。所谓先诉抗辩权,是指一般确保的确保人在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许裁定,并就债款人产业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实行债款前,对债款人能够回绝承当确保职责。确保人建议你有必要要求债款人实行债款,其无法实行时才干向他建议,实际上是在行使一般确保人的先诉抗辩权。关于连带职责确保人,债款人在主合同规则的债款实行期届满没有实行的,债款人能够要求债款人实行债款,也能够要求确保人在其确保范围内承当确保职责。根据《担保法》第19条规则,当事人对确保方法没有约好或许约好不明确的,依照连带职责确保承当确保职责。依照你们的合同没有约好确保职责的性质,所以确保人应该承当连带确保职责,其行使先诉抗辩权没有法律上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