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制组织形式的个人纳税如何筹划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5 00:58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则,现在个人出资树立企业的首要方法是组成有限职责公司。
所谓有限职责公司是由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一起出资,每个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当有限职责,公司以其悉数财物对其债款承当职责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
作为出资者的个人股东,以其所出资金占公司的本钱的份额获取相应的报答。从税收的视点讲,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应该交纳企业所得税,而当出资者个人从公司获取现金股利时,还应该按股息、盈利所得交纳20%的个人所得税。这样就出资者出资的总进程而言,实践上承当了两道税。
例如,有甲、乙两个个人出资者一起出资组成了一个有限职责公司,当年取得税前赢利100万,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则,该公司应该交纳企业所得税为:
1000000×33%=330000(元)
公司实践取得税后净赢利为:
1000000-330000=670000(元)
假如公司按《公司法》规则,提取税后赢利的10%作为法定公积金,剩下的悉数分给出资者,则每个股东可分得出资赢利为:
(670000-67000)÷2=301500(元)
可是,当出资者在取得这笔出资收益时,还应该交纳一道20%的个人所得税:
301500×20%=60300(元)
出资者实践取得的出资净收益是:
301500-60300=241200(元)
作为个人出资者的税收担负率为:
(330000÷2 60300)÷1000000×2×100%=45.06%
假如公司制企业的个人出资者把赢利保留在公司内部,就可以防止交纳股息、盈利的个人所得税。但个人出资树立企业的意图是得到报答,分回盈利是迟早的工作,因而,公司制企业的出资者就要承当两道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