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水上交通违章处罚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31 01:47广东省水上交通违章处分规则
(1987年11月30日广东省公民政府公布)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保护水上交通秩序,避免水上交通事故,保证国家财产和公民生命安全,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中华公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处理条例》,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凡在我省滨海、江河、湖泊、水库等通航水域飞行、停靠及作业的船只、设备、竹排、木排的经营者、所有者及有关人员,违背水上交通安全处理规则者,除加强教育外,视其情节轻重,按本规则给予处分。
第三条 航政、港航(务)监督机构是本规则的履行机关。
第四条 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者,处十元以下罚款或责令书面反省:
(一)船只未按规则标写船名者;
(二)船只未勘划载重线标志或未标明载客额者;
(三)持证船员调集未处理任免去手续者;
(四)在狭隘曲折的风险航段,船闸、桥孔并行者;
(五)帆船在港内制止驶帆的航道上张帆飞行者;
(六)人力船在港内航道上拖带起浮物体或停桨放逐者;
(七)船只、竹排、木排飞行或停靠未按规则显现信号者;
(八)船艇强行挂拖者;
(九)在港内或制止游水的河段游水者;
(十)锚泊、停靠留船人员缺乏者。
第五条 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者,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并记载违章:
(一)船只进出港口未按规则处理签证者;
(二)未按规则处理船只稳妥或许过期未再续保者;
(三)船只各种设备与船只证书所载不符者;
(四)不按章行进或在过滩坝、船闸、桥孔时强行追越者;
(五)在制止锚泊的水域锚泊或系靠者;
(六)在禁航区、封航区强行通过者;
(七)在约束航速的区域内逾越或低于规则航速飞行者;
(八)船员所持证书的类别、等级与实践担任职务不符者;
(九)内河驾驶员所飞行的航线与其证件记载不符者;
(十)船只装载不良或在未经答应的部位装载货品或乘客者(危及船只安全的,禁绝飞行);
(十一)持证船员装备缺乏而开航者;
(十二)向船只抛掷石块或其他物体,情节严重者;
(十三)渡船违背《广东省城镇渡头处理办法》有关规则者。
第六条 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者,处一百元以下罚款并拘留有关证件:
(一)船只超期飞行者;
(二)船只逾越航区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