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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4 05:09

车辆置办税征收处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包含处理车购税交税申报、主管税务机关在为交税人处理交税申报手续时,应实地验车、完税证明的款式、标准、编号由国家税务总局一致规则并印制,详细内容请阅览下文。。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处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处理法施行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施行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置办税暂行法令》(以下简称车购税法令)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征管法施行细则第三十条、车购税法令第十二条的规则,交税人应到下列地址处理车购税交税申报。
(一)需求处理车辆挂号注册手续的交税人,向车辆挂号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处理交税申报。
(二)不需求处理车辆挂号注册手续的交税人,向所在地征收车购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处理交税申报。
车购税施行一车一申报准则。
第三条交税人处理交税申报时应照实填写《车辆置办税交税申报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交税申报表),一起供给以下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和《机动车出售一致发票》(以下简称一致发票)报税联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其他原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阅后交还交税人。
(一)车主身份证明
1.内地居民,供给内地《居民身份证》(含寓居、暂住证明)或《居民户口簿》或武士(含武警)身份证明;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区域居民,供给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3.外国人,供给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4.组织组织,供给《组织组织代码证书》。
(二)车辆价格证明
1.境内置办车辆,供给一致发票(发票联和报税联)或有用凭据;
2.进口自用车辆,供给《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代征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海关《征免税证明》。
(三)车辆合格证明
1.国产车辆,供给整车出厂合格证明(以下简称合格证);
2.进口车辆,供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品进口证明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车牌告诉书》或《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
(四)税务机关要求供给的其他资料
第四条契合车购税法令第九条免税、减税规则的车辆,交税人在处理交税申报时,除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则供给资料外,还应根据不同状况,别离供给下列资料的原件、复印件及五颜六色相片。原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阅后交还交税人,复印件及五颜六色相片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一)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组织的车辆,供给组织证明;
(二)交际人员自用车辆,供给交际部分出具的身份证明;
(三)我国人民解放军和我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戎行武器装备订购方案的车辆,供给订购方案的证明;
(四)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送车辆,供给车辆内、外观五颜六色5寸相片;
(五)其他车辆,供给国务院或国务院税务主管部分的同意文件。
第五条现已处理交税申报的车辆发作下列景象之一的,交税人应按本办法规则从头处理交税申报:
(一)底盘发作替换的;
(二)免税条件消失的。
第六条底盘发作替换的车辆,计税根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的70%.同类型车辆是指同国别、同排量、同车长、同吨位、装备近似等(下同)。
第七条最低计税价格是指国家税务总局根据车辆出产企业供给的车辆价格信息,参照商场均匀交易价格核定的车辆置办税计税价格。
第八条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自初度处理交税申报之日起,运用年限未满10年的,计税根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按每满1年扣减10%,未满1年的计税根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运用年限10年(含)以上的,计税根据为0.
第九条对国家税务总局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交税人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对比已核定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交税。同类型车辆由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并报上级税务机关存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方案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应拟定详细办法及时将存案的价格在本区域一致。
第十条车购税法令第六条“价外费用”是指出售方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返还赢利、补助、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和手续费、包装费、贮存费、优质费、运送装卸费、保管费、代收金钱、代垫金钱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第十一条车购税法令第七条规则的“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是指交税人申报的计税根据低于出厂价格或进口自用车辆的计税价格。
第十二条进口旧车、因不可抗力要素导致受损的车辆、库存超越3年的车辆、行进8万公里以上的实验车辆、国家税务总局规则的其他车辆,凡交税人能出具有用证明的,计税根据为其供给的一致发票或有用凭据注明的价格。
第十三条主管税务机关在为交税人处理交税申报手续时,应实地验车。
第十四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交税申报资料进行审阅,确认计税根据,征收税款,核发《车辆置办税完税证明》(以下简称完税证明)。交税车辆在完税证明交税栏加盖车购税交税专用章,免税车辆在完税证明免税栏加盖车购税交税专用章。
第十五条主管税务机关对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送车辆,在未接到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的免税文件前,应先交税。
第十六条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车购税交税凭据上的应交税额保留到元,元以下金额舍去。
第十七条主管税务机关发现交税人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最低计税价格,除按照规则征收车购税外,还应收集并传递一致发票价格反常信息。
第十八条 完税证明分正本和副本,按车核发、每车一证。正本由交税人保管以备查验,副本用于处理车辆挂号注册。
完税证明不得转借、涂抹、生意或许假造。
第十九条完税证明发作损毁、丢掉的,车主在请求补办完税证明前应在《我国税务报》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指定的揭露发行的报刊上刊登丢掉声明,填写《换(补)车辆置办税完税证明请求表》(见附件3,以下简称补证请求表)。
第二十条交税人在处理车辆挂号注册前完税证明发作损毁、丢掉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交税人供给的车购税交税凭据或主管税务机关车购税交税凭据留存联,车辆合格证明,丢掉声明予以补办。
第二十一条车主在处理车辆挂号注册后完税证明发作损毁、丢掉的,车主向原发证税务机关请求换、补,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车主供给的《机动车行进证》,丢掉声明核发完税证明正本(副本留存)。
第二十二条已缴车购税的车辆,发作下列景象之一的,准予交税人请求退税:
(一)因质量原因,车辆被退回出产企业或许经销商的;
(二)应当处理车辆挂号注册的车辆,公安机关车辆处理组织不予处理车辆挂号注册的。
第二十三条交税人请求退税时,应照实填写《车辆置办税退税请求表》(见附件4,以下简称退税请求表),别离下列状况供给资料:
(一)未处理车辆挂号注册的,供给出产企业或经销商开具的退车证明和退车发票、完税证明正本和副本;
(二)已处理车辆挂号注册的,供给出产企业或经销商开具的退车证明和退车发票、完税证明正本、公安机关车辆处理组织出具的刊出车辆号牌证明。
第二十四条因质量原因,车辆被退回出产企业或许经销商的,交税人请求退税时,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自交税人处理交税申报之日起,按已交税款每满1年扣减10%核算退税额;未满1年的,按已交税款全额退税。
第二十五条公安机关车辆处理组织不予处理车辆挂号注册的车辆,交税人请求退税时,主管税务机关应交还悉数已交税款。
第二十六条契合免税条件但已交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送车辆,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的《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图册》(以下简称免税图册)或免税文件,处理退税。
第二十七条车购税法令第九条“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送车辆”是指:
1.列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免税图册的车辆;
2.未列入免税图册但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免税的车辆。
第二十八条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免税图册或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的免税文件为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送车辆处理免税。
第二十九条需列入免税图册的车辆,由车辆出产企业或交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请求,填写《车辆置办税免(减)税请求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免税请求表),供给下列资料:
(一)本办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则的车辆合格证明原件、复印件;
(二)车辆内、外观五颜六色五寸相片1套;
(三)车辆内、外观五颜六色相片电子文档(文件巨细不超越50KB,像素不低于300万,并标明车辆出产企业称号及车辆类型,仅限车辆出产企业供给)。
第三十条主管税务机关将审阅后的免税请求表及附列的车辆合格证明复印件(原件退回请求人)、相片及电子文档同时逐级上报。其间: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方案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别离于每年的3、6、9、12月将免税请求表及附列资料报送至国家税务总局。
(二)国家税务总局别离于请求当期的4、7、10月及次年1月将契合免税条件的车辆列入免税图册。
第三十一条交税人置办的没有列入免税图册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送车辆,在规则的申报期限内,应先处理交税申报,缴交税款。
第三十二条在外留学人员(含香港、澳门区域)回国服务的(以下简称留学人员),购买1辆国产小汽车免税。
第三十三条来华久居专家(以下简称来华专家)进口自用的1辆小汽车免税。
第三十四条留学人员置办的、来华专家进口自用的契合免税条件的车辆,主管税务机关可直接处理免税事宜。
第三十五条留学人员、来华专家在处理免税申报时,应别离下列状况供给资料:
(一)留学人员供给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留学生学习所在国的大使馆或领事馆(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联络办公室教育科技部、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联络办公室宣扬文化部)出具的留学证明;公安部分出具的境内寓居证明、个人护照;海关核发的《回国人员购买国产小汽车准购单》;
(二)来华专家供给国家外国专家局或其授权单位核发的专家证;公安部分出具的境内寓居证明。
第三十六条防汛和森林消防部分置办的由指定厂家出产的指定类型的用于指挥、查看、调度、防汛(警)、联络的专用车辆(以下简称防汛专用车和森林消防专用车)免税。
第三十七条防汛专用车和森林消防专用车,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国务院税务主管部分同意文件审阅处理免税。详细程序如下:
(一)主管部分每年向国务院税务主管部分提出免税请求;
(二)国务院税务主管部分将审阅后的车辆类型、数量、流向、相片及有关证单款式告诉交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三)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国务院税务主管部分同意文件审阅处理免税。
第三十八条交税人置办的农用三轮车免税。主管税务机关可直接处理免税事宜。
第三十九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现已处理交税申报的车辆树立车辆置办税征收处理档案(以下简称档案)。
第四十条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车购税法令第十四条规则与公安机关车辆处理组织定时交流信息。
第四十一条车辆发作过户、转籍、改变等状况时,车主应在向公安机关车辆处理组织处理车辆变化手续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处理档案变化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过户”,是指车辆挂号注册地未变而车主发作变化的景象。
车主处理车辆过户手续时,应照实填写《车辆变化状况挂号表》(见附件5,以下简称变化表》,并供给完税证明正本和《机动车行进证》原件及复印件。《机动车行进证》原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阅后交还车主,复印件及完税证明正本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主管税务机关对过户车辆核发新的完税证明正本(副本留存)。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转籍”,是指同一车辆的挂号注册地发作变化的景象。车辆转籍分转出和转入。
(一)车主处理车辆转出手续时,应照实填写变化表,供给公安机关车辆处理组织出具的车辆转出证明资料。转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审阅后,据此处理档案转出手续,向转入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车辆置办税档案搬运告诉书》(见附件6,以下简称档案搬运告诉书)。
(二)车主处理车辆转入手续时,应照实填写变化表,供给转出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完税证明正本、档案搬运告诉书和档案。转入地主管税务机关审阅后,将转出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完税证明正本、档案搬运告诉书和档案留存。对转籍车辆核发新的完税证明正本(副本留存)。
第四十四条既过户又转籍的车辆,主管税务机关按转籍处理档案变化手续。
第四十五条 转籍车辆档案资料交代程序如下:
(一)转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将档案资料连同档案搬运告诉书,交由车主自带转籍。转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复印留存转出的悉数档案资料并保存60天;
(二)转入地主管税务机关按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则树立档案;
(三)转籍过程中档案丢掉、损毁的,转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在档案留存期限内,可向车主供给留存档案,每页加盖转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第四十一条“改变”,是指现已处理交税申报的车辆,经公安机关车辆处理组织同意的车主称号、车辆辨认代号(VIN,车架号码)发作改变的。
处理车辆改变手续时,交税人应填写变化表,供给完税证明正本和《机动车行进证》原件及复印件。《机动车行进证》原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阅后交还车主,复印件及完税证明正本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主管税务机关对改变车辆核发新的完税证明正本(副本留存)。
第四十七条 完税证明的款式、标准、编号由国家税务总局一致规则并印制。
第四十八条交税申报表、免税请求表、补证请求表、退税请求表、变化表、档案搬运告诉书的款式、标准由国家税务总局一致规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方案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自行印制运用。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担任解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方案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按照本办法拟定详细施行办法。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曾经规则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依本办法履行。
附件:1.车辆置办税交税申报表(略)
2.车辆置办税免(减)税请求表(略)
3.换(补)车辆置办税完税证明请求表(略)
4.车辆置办税退税请求表(略)
5.车辆变化状况挂号表(略)
6.车辆置办税档案搬运告诉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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