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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遗嘱后再立的赠与合同的效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9 09:11
关于遗产的抢夺是有发作,抵触的原由有很多种。例如,当事人在生前现已确立了一份遗言,且现已在公证处公正,后来又再立了一份赠与合同,那么此刻产业归谁呢,公证遗言后再立的赠与合同的效能存在吗?针对这个问题,信任好多人是不清楚的,一起也是比较关心的,那么接下来,听讼网小编为咱们整理了相关的常识,假如遇到这样的事情,对相关内容有不太清楚的当地,能够阅览下面文章,期望能够协助到你。
一、公证遗言后再立的赠与合同的效能存在吗
现已公正的遗言具有较强的法令效能,可是遗言有必要在当事人去世后才干实行,假如赠与人的赠与合同与遗言相抵触且未公证则在公证遗言未吊销前,不存在法令效能。
二、赠与建立情况下,是否具有恣意吊销和法定吊销景象
赠与行为是一种赠与人无偿给与、受赠人获利的单务无偿行为。假如对赠与人不予以特别的考虑和维护,仅以合同严厉实行准则苛责赠与人而不考虑其经济上的丢失,又显失公正。因而,法令赋予赠与人有条件吊销赠与的权力。这种救助有恣意吊销和法定吊销差异。恣意吊销权是指在赠与标的物未交给或挂号搬运之前,对赠与人不具有法令约束力。我国《合同法》榜首百八十六条规则:“赠与人在赠与产业的权力搬运之前能够吊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品德职责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许通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则”。
可见,一般景象下,赠与人在未交给赠与物前能够根据自己的意思恣意吊销赠与而无需承当法令职责。法定吊销权是指赠与物已实践交给的,假如呈现以下法令规则的事由,赠与人或其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可吊销该赠与。
1、法定吊销事由主要有:
(1)赠与附职责,而受赠人不实行职责的;
(2)受赠人严峻损害赠与人或许赠与人的近亲属的;
(3)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抚养职责而不实行的;
(4)因受赠人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逝世或许丢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许法定代理人能够吊销赠与。赠与一经吊销,受赠人对赠与产业的承受和占有即失掉法令依据,即使赠与产业现已交给或挂号搬运给受赠人,吊销权人仍能够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产业。
三、赠与合同实行后的法令作用
当赠与物现已交给且又不存在法定吊销事由的,一般不允许赠与人再反悔。此外,赠与的产业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当职责。但附职责的赠与中,赠与的产业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职责的极限内承当与出卖人相同的职责。赠与人成心不奉告瑕疵或许确保无瑕疵,形成受赠人丢失的,应当承当损害赔偿职责。
咱们在阅览往后能够知道,假如现已存在一份公证的遗言,后立的赠与合同是不存在法令效能的,除非吊销遗言公证再对赠与合同公证。期望能够协助到您。假如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在听讼网进行在线律师咨询,咱们会针对您的问题及时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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