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有异议应怎样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3 02:15网友发问:
我公司已请求获得我省发改委下发的文件,具有请求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资历。发改委在批阅我公司承建的此项目时,将该项目归入《西部大开发鼓励类》第三十六项(教育文明卫生体育服务业)第8条:开发区、工业集聚区配套公共服务渠道建造与服务。现在我公司向主管税务局请求存案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时,税务局对咱们承建的项目是否契合鼓励类36项第8条款有贰言,要求咱们出具该鼓励类子目的相关解说。契合“开发区、工业集聚区配套公共服务渠道建造与服务”子目有无详细解说?咱们这个项目是否契合“开发区、工业集聚区配套公共服务渠道建造与服务”这一鼓励类条款,可否享用15%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律师回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施行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布告》(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2年第12号)第二条规则,企业应当在年度汇算清缴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请求并附送相关材料。第一年须报主管税务机关审阅承认,第二年及今后年度实施存案办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结合本地实践拟定详细审阅、存案办理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存案。
凡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归于《西部地区鼓励类工业目录》难以界定的,税务机关应要求企业供给省级(含副省级)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下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企业主营业务归于《西部地区鼓励类工业目录》规模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承认,可依照15%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份额达不到规则规范的,应按税法规则的税率核算申报并进行汇算清缴。
依据上述规则,现行政策没有对目录的进一步细化及解说,企业能够向省级(含副省级)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下一级行政主管部门请求,以获得承建项目归于“开发区、工业集聚区配套公共服务渠道建造与服务”的证明文件。
问题所述“发改委在批阅我公司承建的此项目时,将该项目归入《西部大开发鼓励类》第三十六项(教育文明卫生体育服务业)第8条:开发区、工业集聚区配套公共服务渠道建造与服务”。咱们了解,发改委的批文具有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2年第12号中的“省级(含副省级)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下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的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