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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中对于经济补偿金年限是如何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31 23:41
公司在一些情况下会给入职的员工给付必定的经济补偿金,那么这个年限在怎样核算的?接下来听讼网的小编为我们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常识,欢迎我们阅览!
劳作法中关于经济补偿金核算年限的规则
年限核算规范:按劳作者在本单位作业的年限,每满一年付出一个月薪酬的规范,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核算;不满六个月的,付出半个月薪酬的经济补偿。
劳作者月薪酬高于用人单位地点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发布的本地区上年度员工月平均薪酬三倍的,向其付出经济补偿的规范按员工月平均薪酬三倍的数额付出,向其付出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越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薪酬是指劳作者在劳作合同免除或许停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薪酬。
留意这里是“本单位作业的年限”,不是“本单位接连作业年限”,纤细的改变,阐明劳作合同法在核算作业年限时现已不再局限于“接连作业年限”了,即便劳作联系有中止,也能够兼并核算作业年限。依据《违背和免除劳作合同的经济补偿方法》(劳部发〔1994〕481号)之规则,作业时间不满一年的统一按一年的规范发给经济补偿金,劳作合同法以六个月作为分界线作出不同的规则,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核算;不满六个月的,付出半个月薪酬的经济补偿,比较之前的一刀切均视为一年的规则更公平合理。
提示
经济补偿的年限按本单位接连工龄核算
《劳作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则:“经济补偿按劳作者在本单位作业的年限,每满一年付出一个月薪酬的规范向劳作者付出。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核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作者付出半个月薪酬的经济补偿。”
一起,《劳作合同法》规则:“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作合同在本法施行后免除或许停止,按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则应当付出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核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其时有关规则,用人单位应当向劳作者付出经济补偿的,按照其时有关规则实行。”
因为《劳作合同法》施行前,劳作合同期满停止一般没有经济补偿,所以对跨新法实行期的劳作合同期满停止的经济补偿年限,自《劳作合同法》施行之日即2008年1月1日起核算,而不是从用工之日起核算。
但需留意,《劳作合同法施行法令》明确规则,违法停止劳作合同“赔偿金的核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核算。”若构成违法停止劳作合同,劳作者要求持续实行劳作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持续实行;劳作者不要求持续实行劳作合同或劳作合同已不能持续实行的,用人单位应按经济补偿金规范的两倍向劳作者付出赔偿金,赔偿金的核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核算,并不受不早于2008年1月1日的约束。
“转化身份员工”经济补偿的年限怎么核算
首要,要看“转化身份”是否归于“非因自己原因”。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作争议案子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四)》第五条规则:劳作者非因自己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作业,原用人单位未付出经济补偿,劳作者按照《劳作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则与新用人单位免除劳作合同,或许新用人单位向劳作者提出免除、停止劳作合同,在核算付出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作业年限时,劳作者恳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作业年限兼并核算为新用人单位作业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
用人单位契合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确定归于“劳作者非因自己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作业”:
(一)劳作者仍在原作业场所、作业岗位作业,劳作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以安排派遣或录用方式对劳作者进行作业调动;
(三)因用人单位兼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作者作业调动;
(四)用人单位及其相关企业与劳作者轮番缔结劳作合同;
(五)其他合理景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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