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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本市住房限购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2 09:53
2011年02月16日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开发区疆土房管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房地产生意组织,各有关单位:
为深化贯彻履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商场调控作业有关问题的告诉》(国办发[2011]1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履行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力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商场调控作业的告诉》(京政办发[2011]8号)精力,合理引导住宅需求,履行各项限购办法,现就有关问题告诉如下:
一、自2011年2月17日起,对已具有1套住宅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含驻京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家庭、持有有用《北京市作业居住证》的家庭,下同)、持有本市有用暂住证在本市没有住宅且接连5年(含)以上在本市交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宅(含新建产品住宅和二手住宅);对已具有2套及以上住宅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具有1套及以上住宅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供给本市有用暂住证和接连5年(含)以上在本市交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交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向其售房。
二、各部分、各单位要依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履行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力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商场调控作业的告诉》要求,严厉履行住宅限购方针,加强对居民家庭(含夫妻两边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购房资历的查看。
三、居民家庭在购买住宅前,应当向房地产开发企业、生意组织或存量房网签服务窗口,提交下列资料:
(一)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提交家庭成员身份证、婚姻证明、户籍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拟购房人签字的《家庭购房请求表》、《购房承诺书》(详见附件)。
驻京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家庭还应供给军(警)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持有有用《北京市作业居住证》的家庭,还应提交《北京市作业居住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提交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婚姻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拟购房人签字的《家庭购房请求表》、《购房承诺书》,有用暂住证,以及提交在本市交纳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原件、复印件或供给已交纳社会保险的家庭成员名字、身份证信息备检。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生意组织和存量房网签服务窗口对上述资料进行开始核对。对契合条件的,在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系统中填写认购核验信息,并留存购房家庭提交的《家庭购房请求表》、《购房承诺书》原件及其他资料复印件。对不契合条件的,不予处理购房手续。
五、住宅城乡建设部分会同相关部分在5个作业日内,对购房家庭资历进行核验。经过核验的购房家庭,方可处理网上签约手续。
网上签约完结后,房地产开发企业、生意组织和存量房网签服务窗口应将《家庭购房请求表》、《购房承诺书》原件及其他资料复印件作为合同附件,并在请求处理房子产权挂号时同时提交。
六、房子挂号部分处理房子产权挂号手续时,应对购房家庭的资历证明资料和购房家庭已具有住宅状况进行核对,发现供给虚伪资料、隐秘住宅状况的,不予处理产权挂号。
七、市和区县住宅城乡建设部分会同相关部分,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生意组织履行限购方针状况的查看,发现未严厉履行限购方针、未严厉核对购房家庭有关资料的,依法严肃处理。
八、居民家庭已具有住宅包含现已完结房子产权挂号的住宅和已进行网上签约但没有完结产权挂号的住宅。
九、居民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市户籍的,视为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十、本告诉自发布之日起履行。
附件:1.家庭购房请求表 
2.承诺书
附件:1.家庭购房请求表
附件:2.购房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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