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国土海洋环境资源厅诉海南省百货公司土地行政管理处理纠纷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6 17:15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定书
(2000)海中法行终字第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省疆土海洋环境资源厅,地址海口市海府路省政府工作大楼内。 法定代表人陈东威,系该厅厅长。 托付代理人王保汉,系该厅干部。 托付代理人陈孝义,海口市疆土海洋资源局科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南省百货公司,地址海口市新华区取胜沙路46号。 法定代表人郑厚,系该公司总经理。 托付代理人郊野,协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海南省疆土海洋环境资源厅因土地行政办理处理胶葛一案,不服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二ΟΟΟ年五月十九日作出的(2000)振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定,于二ΟΟΟ年七月十四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二ΟΟΟ年七月十八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二ΟΟΟ年八月十一日揭露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托付代理人王保汉、陈孝义,被上诉人的托付代理人郊野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判承认:1978年10月24日,广东省海口市根本建设局以基建城(1978)135号《关于征地批复》一文,赞同海南省百货公司(即省百货公司)在义龙大队盐灶生产队木材公司南面鱼塘征用5亩6分土地建工作宿舍楼,79年12月10日又以基建城字(1979)152号文再次赞同百货公司在自建宿舍区后边鱼塘征地2.8亩。两次赞同征地共8.4亩,并制造了红线图,承认了四至边界。1988年海南省扶贫经济交易开发公司(下称贫贸公司)向原市疆土局恳求土地建工作宿舍楼,原市疆土规划局于90年6月25日以市国规(1990)324号文件赞同赞同从省百货公司在八灶村多占的土地中组织1.6亩给贫贸公司,贫贸公司按赞同手续领取了用地红线图,并预备施工,省百货公司以原市疆土局赞同给贫贸公司的用地与自己用地规模为堆叠为由向市土地局提出贰言,一起要求补征多圈土地555平方米。海口市疆土局以市土字(1992)1142号文作出处理意见,供认市国规(1990)324号文赞同出让给贫贸公司的1.6亩土地是在百货公司78年和79年征用的8.4亩土地规模内,并经实地从头测量,省百货公司现状用地面积比赞同用地面积多出555平方米土地仍划出给贫贸公司运用,方位在百货公司用地西南角,省五金宿舍东边。省百货公司以为,填土平坦鱼塘后所筑围墙与红线图用地不一致构成多圈土地并非成心且属边角地,应当答应我司补办征地手续,从头划给贫贸公司的土地仍在征地红线图规模内不能承受。市土地办理局又以市土字(1995)0472号文作出处理决议,内容为:90年发给贫贸公司的用地红线图因与省百货公司用地发作堆叠,该图报废,省百货公司交还多占的555平方米土地,从头清晰详细界址。省百货公司向原省疆土局恳求复议,省疆土局于1996年4月8日以琼建复(1996)1号行政复议决议书以为:市土地局适用法律不妥,吊销市土字(1995)0472号处理决议,责成市土地局从头作出处理决议。1996年9月9日,市土地局作出市土监(1996)0078号《关于海南省百货公司与海南省贫困地区农业交易实业公司用地堆叠问题》的处理决议,对省百货公司运用的5600平方米;省百货公司退回逾越赞同数量多占的555m2;回收红线图,从头调整坐标和用地规模。省百货公司向被告恳求复议,被告于二ΟΟΟ年一月二十七日作出琼土海环资法字(2000)3号行政复议决议书,其内容为:保持市土地部分处理决议榜首项,即保护百货公司赞同用地5600平方米,省百货公司退出多占的555平方米,吊销回收红线图从头调整坐标和用地规模的决议,保持第三项决议:省百货公司退回红线图,用地科从头核发的决议。原告坚持多占用的555平方米属边角地,理应由其补办征地手续后运用,被告则累次从省百货公司用地红线图内划出土地归别人运用,引起讼争。原判以为,广东省海口市根本建设局于1978年和1979年两次赞同海南省百货公司建工作宿舍楼,征用土地共8.4亩,并在批文中清晰规则须按该局地势图红线规模运用土地,不得私行逾越边界和改动运用性质。海口市根本建设局设计室1978年为上述土地别离制造了两张地势图,并加盖了海口市根本建设局城建办理专用章,榜首张为榜首次赞同征地5.6亩地势图,第二张为两次征地8.4亩的地势图。从赞同省百货公司征地地势图形状看,边际规整,没凹凸景象,特别是第2次所征的2.8亩地,其形状为一斜梯形,且省、市两级土地办理部分在请示被告、屡次处理决议、复议决议中均已供认原海口市疆土局因为工作失误,构成赞同给省贫贸公司的用地红线图所承认的用地与省百货公司用地堆叠,并已决议回收省贫贸公司的用地红线图,因为前史原因构成省百货公司实践占用地比赞同用地多出555平方米,原、被告两边对此均无贰言,故海口市疆土海洋资源局(1999)0198号处理决议榜首项“你司经赞同运用的555平方米土地由你司退出并无不妥应予保持。《中华人民共和疆土地办理法》第11条规则:国有土地运用权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认的,人民法院无权承认,故原告诉请本院判令555平方米土地归其运用于法无据,不予支撑。但被告作为担任国有土地办理和监督的行政主管部分,却一直没有清晰承认百货公司逾越赞同数量多占土地的方位,在未查清应退出土地方位之前即以处理决议的方法强制从该公司用地红线图内划出土地给别人运用的做法是欠妥的,如确需从百货公司用地规模内进行调整,则应进行易地和谐。《中华人民共和疆土地办理法》第13条规则:“依法挂号的土地的所有权和运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略”。土地办理部分依据政府赞同用地文件制造的红线图不该随意改动。故被告海口市疆土海洋资源局(1999)0198号第三项退回用地红线图从头核发应予吊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榜首款、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则,判定如下:(一)保持海南省疆土海洋环境资源厅琼土海环资法字(2000)3号行政复议决议书榜首项处理决议,即海南省百货公司经赞同运用的5600平方米土地运用权依法予以保护的决议;(二)逾越赞同数量多占用的555平方米土地按海口市根本建设局设计室1978年制造的红线图所承认的方位由百货公司退出;(三)吊销海南省疆土海洋环境资源厅琼土海环资法字(2000)3号行政复议决议书第二项决议,即省百货公司退回红线图,用地科从头核发的决议。案子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担负。 上诉人海南省疆土海洋环境资源厅上述恳求:(一)吊销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2000)振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定书中第二、三项判定,保持上诉人海南省疆土海洋环境资源厅琼土海环资法字(2000)3号行政复议决议书。(二)一、二审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当。现实与理由:(1)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2000)振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定书中第二项判定“逾越赞同数量多占用的555平方米土地按海口市根本建设局设计室1978年制造的红线图所承认的方位由省百货公司退出”是差错的。理由是:被上诉人多占用的555平方米土地怎么交还必须由具有土地行政办理职权的部分依法作出,一审法院直接作出第二项具有行政办理内容的判定是逾越职权的,是差错的。(2)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2000)振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定书第二、三项判定所依据事由及适用法律差错。理由是:海南省疆土海洋环境资源厅琼土海环资法字(2000)3号行政复议书承认现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是在承认被上诉人逾越赞同面积5600平方米多占用555平方米的现实和其实践用地面积和原红线图赞同面积不相符之现实的基础上,依据《行政复议法》第28条榜首款作出保持海口市疆土海洋资源局的(1999)0198号处理决议书榜首项“你司凭赞同运用的5600平方米土地运用权予以保护,逾越赞同多占用的555平方米土地由你司退出”和第三项“你司所持有的红线图限于接到决议书之日起15日内退回我局土地使用科从头核发”处理决议的。一起因为国有土地运用权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认,海口市疆土海洋资源局的(1999)0198号处理决议书第二项“为合理开发使用土地,依据现在用地实践,决议回收你司所持有的用地红线图,依照赞同用地数量从头调整清晰你司的用地规模”的处理决议,属逾越职权所作的决议,故上诉人依据《行政复议书》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第四项吊销该处理决议。为此上诉人琼土海环资法字(2000)3号行政复议决议书承认现实是清楚的,适用法律也是正确的。一审法院适用《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2款第2项的规则作出判定,是没有现实依据的。为此请二审法院依法吊销一审判定,保持上诉人依法作出的行政复议决议。 共3页: 被上诉人海南省百货公司辩论称:(一)恳求二审人民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恳求,依法保持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2000)振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定内容;(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上诉人承当。现实与理由:(1)上诉人以原审判定书第二项属逾越职权为由提请二审法院予以改动,其理由不能成立。上诉人在没有查清退出土地方位之前即以处理决议的方法强制从辩论人用地红线图内划出土地给别人运用的做法,显着违法。因此,一审判定判令被上诉人在“逾越赞同数量多占用的555平方米土地按海口市根本建设局设计室1978年制造的红线图所承认的方位由百货公司退出”的判定是合理合法的。现实上,辩论人多占的555平方米土地,是前史原因此构成,依据国家土地办理局1989年7月5日“关于承认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第30条”及海南省人民政府(1995)50号文等有关规则,该多占部分亦应给被上诉人确权,但上诉人却以“回收辩论人所持红线图,从头核发”的差错决议。(2)上诉人上诉称:“原审判定书第二、三项判定所依据事由及适用法律差错”的上诉恳求亦不能成立,恳求二审人民法院予以驳回。构成辩论人与别人土地运用堆叠,其差错在于上诉人工作人员行政失误行为所形成的,上诉人以要求“百货公司退回红线图,从头核发”的简略行政行为予以处置,显着差错。一起,辩论人对多占用土地面积问题,早于1989年9月已书面向土地办理部分提出确权,但上诉人于1990年又赞同给别人运用,构成土地运用权的堆叠。综上,辩论人以为,一审判定,承认现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恳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恳求,保持一审判定。 经审理查明:1987年10月24日,广东省海口市根本建设局以基建城(1978)135号《关于征地批复》一文,赞同海南百货公司(即海南省百货公司)在义龙大队盐灶生产队木材公司南面鱼塘征用5亩6分土地建工作宿舍楼,79年12月10日又以基建城字(1979)152号文再次赞同百货公司在自建宿舍区后边鱼塘征地2.8亩。两次赞同征地共8.4亩,并制造了红线图,承认了四至边界,但没标明坐标。1988年海南省扶贫经济交易开发公司(下称贫贸公司)向原市疆土局恳求土地建工作宿舍楼,原市疆土规划局经报市政府赞同于90年6月25日以市国规(1990)324号文件赞同赞同从省百货公司在八灶村多占的土地中组织1.6亩给贫贸公司,贫贸公司按赞同手续领取了用地红线图,并预备施工,省百货公司以原市疆土局赞同贫贸公司的用地与自己用地规模堆叠为由向市疆土局提出贰言,一起要求补征多圈土地555平方米。海口市疆土局以市土字(1992)1142号文作出处理意见,经实地从头测量,省百货公司现状用地面积比赞同用地面积多出555平方米,因此在省百货公司用地西南角,省五金公司宿舍东边划出给省贫贸公司运用。省百货公司以为,填土平坦鱼塘后所筑围墙与红线图用地不一致构成多圈土地并非成心且属边角地,应当答应我司补办征地手续,从头划给贫贸公司的用地仍在征地红线图规模内不能承受。市土地办理局又以市土字(1995)0472号文作出处理决议,内容为90年发给贫贸公司的用地红线图因与省百货公司用地发作堆叠,该图报废。省百货公司交还多占的555平方米土地,从头清晰详细界址。省百货公司向原省疆土局恳求复议,省土地局于1996年4月8日以琼建复(1996)1号行政复议决议书以为:市土地局适用法律不妥,吊销市土字(1995)0472号处理决议,责成市土地局从头作出处理决议。1996年9月9日,市土地局作出市土监(1996)1号《关于海南省百货公司与海南省贫困地区农业交易实业公司用地堆叠问题》的处理决议,对省百货公司运用5600平方米土地和省贫贸公司运用的555平方米土地规模在原地予以从头调整与清晰,详细界址和坐标见附图(该图上未盖公章)。百货公司再次恳求复议,省土地局作出琼建复(1997)1号行政复议决议书,以为市土监(1996)0078号处理决议书未正确履行本机关的(1996)1号复议决议,吊销海口市土地办理局市土监(1996)0078号处理决议。1999年6月29日,海口市疆土海洋资源局作出土海用字(1999)0198号《关于回收省百货公司用地红线图,从头调整用地规模的决议》,内容为保护省百货公司赞同用地5600平方米;省百货公司退回逾越赞同数量多占的555平方米;回收红线图,从头调整坐标和用地规模。省百货公司向上诉人恳求复议,上诉人于二000年一月二十七日作出琼土海环资法字(2000)3号行政复议决议书,其内容为:保持市土地部分处理决议榜首项,即保护省百货公司赞同用地5600平方米,省百货公司退出多占的555平方米,吊销回收红线图,从头调整坐标和用地规模的决议,保持第三项决议;省百货公司退回红线图,用地科从头核发的决议。被上诉人坚持多占的土地555平方米属边角地,理应由其补办征地手续后运用,上诉人则坚持按政府的赞同从省百货公司的围墙内划出555平方米土地归别人运用,引起讼争,经一审法院作出判定,海南省疆土厅不服提起上诉。 本院所承认的上述现实,有1978年、1979年征地批文,征地红线图,市国规(1990)324号处理决议,市土字(1992)1142号处理意见,省百货公司的陈说,市土字(1995)0472号处理决议,琼土海环资法字(2000)3号复议决议书,以及当事人陈说笔录等在案为凭,这些资料现已开庭质证和本院检查,能够采信。 本院以为,原广东省海口市根本建设局于1978年和1979年两次赞同海南省百货公司建工作宿舍楼征用土地共8.4亩,并在批文中清晰规则须按该局地势图红线规模运用土地,不得私行逾越边界和改动运用性质。海口市根本建设局设计室1978年为上述土地别离制造了两张地势图,并加盖了海口市根本建设局城建办理专用章,榜首张为榜首次赞同征地5.6亩地势图,第二张为两次征地8.4亩的地势图,两张地势图上均没有标明坐标。因为省百货公司填鱼塘建筑围墙过程中不按红线图界址缔造等原因,构成省百货公司实践占地比赞同用地多。经市疆土局实地测量,省百货公司实践占地比赞同用地多出555平方米,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两边均无贰言,故海口市疆土海洋资源局(1999)0198号处理决议榜首项“你司经赞同运用的5600平方米土地运用权依法予以保护,逾越赞同数量多占用的555平方米土地由你公司退出并无不妥。应予保持。《中华人民共和疆土地办理法》第11条规则:国有土地运用权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认的,故被上诉人恳求判令555平方米土地归其运用于法无据,一审不予支撑是正确的。上诉人保持海口市疆土海洋资源局市土海用字(1999)0198号处理决议书第三项,即“你司所持的红线图限于接到本决议之日起15日内退回我局土地使用科从头核发的决议并无不妥。《中华人民共和疆土地办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则,逾越赞同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不合法占用土地论处。对不合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分责令交还不合法占用的土地。本案省百货公司多占用555平方米土地事实,且至今没有核发给土地运用证,应视为该土地挂号没有完毕。土地行政主管部分发现省百货公司赞同面积与实践运用面积不符时,依职权回收红线图从头核发并无不妥。被上诉人坚持其多占的555平方米属边角地,证据不足,不予支撑。一审吊销海南省疆土海洋环境资源厅琼土海环资法字(2000)3号行政复议决议书第二项决议,即省百货公司退回红线图,用地科从头核发的决议是差错的。海口市疆土海洋资源局的(1990)0198号处理决议书第二项“为合理开发使用土地,依据现在用地实践,决议回收你司所持有的红线图,依照赞同的用地数量从头调整清晰你司的用地规模”的处理决议,上诉人以其逾越职权为由吊销该项决议的理由不充分,属适用法律不妥,应予吊销。 共3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疆土地办理法》第七十六条、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和第五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则,判定如下: 一、保持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2000)振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定书榜首项。即“保持海南省疆土海洋环境资源厅琼土海环资法字(2000)3号行政复议决议书榜首项处理决议,即海南省百货公司经赞同运用的5600平方米土地运用权依法予以保护的决议”; 二、吊销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2000)振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定书第二、三项。即“逾越赞同数量多占用的555平方米土地按海口市根本建设局设计室1978年制造的红线图所承认的方位由百货公司退出”;吊销海南省疆土海洋环境资源厅琼土海环资法字(2000)3号行政复议决议书第二项决议,即百货公司退回红线图,用地科从头核发的决议。 三、保持海南省疆土海洋环境资源厅琼土环资法字(2000)3号行政复议决议书中的榜首、二、四项。即“保持海口市疆土海洋资源局市土海用字(1999)0198号行政处理决议中榜首项‘你司经赞同运用的5600平方米土地运用权依法予以保护,逾越赞同数量多占用的555平方米土地由你司退出’的决议”;“保持海口市疆土海洋资源局市土海用字(1999)0198号行政处理决议中第三项‘你司所持的用地红线图限于接到本决议之日起15日内退回我局土地使用科从头核发’的决议”;“关于退回的土地运用组织,要契合合理使用土地的根本原则”。 四、吊销海南省疆土海洋环境资源厅琼土海环资法字(2000)3号行政复议决议书中的第三项,即“吊销海口市疆土海洋资源局市土海用字(1999)0198号行政处理决议中第二项‘为合理开发使用土地,依据现在用地实践,决议回收你司所持的用地红线图,依照赞同的用地数量从头调整和清晰你司的用地规模’的决议”。 一、二审诉讼费各100元均由被上诉人海南省百货公司担负。 本判定为终审判定。 审 判 长陈会逢审 判 员吴奇新审 判 员李冬云二○○○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戴恩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