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合同有什么法律效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1 19:32
跟着社会的不断开展,咱们现已进入了大数据年代,许多的工作,都能够经过网络来完结,其中就包含电子合同,电子合同是人们在网络上签订合同,依据相关的法令规矩,只需契合要求的电子合同相同有用。下面由听讼小编为我们收拾相关的法令知识。
电子合同的特征和法令效能
律师回答:
电子合同,是指在网络条件下当事人之间为了完成必定意图,经过电子邮件和电子数据交换所清晰彼此权利义务联系的协议。
一、电子合同的法令效能
(1)电子数据作为电子商务各方当事人的实在意思表明,具有与书面文件平等的法令效能,不能仅因其不是选用传统书面文件的办法而加以轻视。
(2)经过电子签名的电子数据,在具有必要的技能保证下,契合传统法令中书面签名与书面原件的要求,起到与"经签署的文书"和"经签署的原件"平等的法令效能。
(3)在任何法令诉讼中,电子数据具有与其他传统依据办法相同的可承受性,不由于其是电子数据的办法而不被承受或影响其依据力。
(4)以电子数据为载体的电子合同,不因其选用该载体办法而影响其法令效能、有用性和可执行性,只需其契合法令的其他一些规矩,如不诈骗等,就享有与传统书面合同相同的法令效能。
二、电子合同的特征如下:
1、缔结合同的两边或多方在网络上运作,能够互不碰头。合同内容等信息记录在核算机或磁盘等中介载体中,其修正、流通、贮存等进程均在核算机内进行。
2、表明合同收效的传统签字盖章办法被数字签名(即电子签名)所替代。
3、传统合同的收效地址一般为合同建立的地址,而选用数据电文办法缔结的合同,收件人的主经营地为合同建立的地址;没有主经营地的,其常常居住地为合同建立的地址。
4、电子合同所依靠的电子数据具有易消失性和易改动性。电子数据以磁性介质保存,是无形物,改动、假造不易留痕迹。
电子合同作为依据具有必定的局限性。作为合同载体的电子数据,无法像传统的纸本合同文件那样直接由人眼阅览,除非将其打印在纸面上或是显现在电脑显现屏上。由此可知,电子合同这一新式的合同办法,其新式的当地首要在于其载体,即电子数据的选用。由于电子合同的载体与传统的书面文件大不相同,这使现行法令规范的某些规矩对作为电子合同载体的电子数据的法令效能及有用性产生了影响。假如不处理电子数据的法令效能问题,也就无法确认电子合同的法令效能,这必然对电子商务的正常开展构成极大的阻止。只要保证了电子数据的有用运用,各种电子商务活动才干广泛打开。所以,电子数据的法令效能问题,能够说是电子商务相关法令问题中最少的、最根本性的问题。
三、电子数据法令效能的认可
1、《电子商业演示法》与"功用平等"办法对电子数据的书面办法问题怎么处理呢《电子商业演示法》提出了一个计划。
《电子商业演示法》是联合国世界贸易法委员会1996年公布的。该法是针对"以非书面电文办法来传递具有法令含义的信息可能会因运用这种电文所遇到的法令妨碍或这种电文的法令效能及有用性的不确认性而受到影响"的状况,向各国立法者供给一套世界公认的规矩,以阐明怎样去消除此类法令妨碍。因而该法实际上是一部关于电子数据效能的法令制度。
《电子商业演示法》选用了一种"功用平等(functional-equivalent)"的办法,这种办法立足于剖析传统的书面要求的意图和效果,以确认怎么经过电子商业技能来到达这些意图或效果。其具体做法是挑出书面办法要求中的根本效果,以其作为规范,一旦数据电文到达这些规范,即可同起着相同效果的相应书面文件相同,享用平等程度的法令认可。据此,《电子商业演示法》在第6条中规矩:"如法令要求信息须选用书面办法,则假若一项数据电文所含信息能够调取以备日后查用,即满意了该项要求。"该条对电子商务环境中"书面"的根本规范,以"能够调取以备日后查用"为界,这一法令上对电子数据的书面效能的要求,是一种等价功用上的要求。
电子合同的特征和法令效能
律师回答:
电子合同,是指在网络条件下当事人之间为了完成必定意图,经过电子邮件和电子数据交换所清晰彼此权利义务联系的协议。
一、电子合同的法令效能
(1)电子数据作为电子商务各方当事人的实在意思表明,具有与书面文件平等的法令效能,不能仅因其不是选用传统书面文件的办法而加以轻视。
(2)经过电子签名的电子数据,在具有必要的技能保证下,契合传统法令中书面签名与书面原件的要求,起到与"经签署的文书"和"经签署的原件"平等的法令效能。
(3)在任何法令诉讼中,电子数据具有与其他传统依据办法相同的可承受性,不由于其是电子数据的办法而不被承受或影响其依据力。
(4)以电子数据为载体的电子合同,不因其选用该载体办法而影响其法令效能、有用性和可执行性,只需其契合法令的其他一些规矩,如不诈骗等,就享有与传统书面合同相同的法令效能。
二、电子合同的特征如下:
1、缔结合同的两边或多方在网络上运作,能够互不碰头。合同内容等信息记录在核算机或磁盘等中介载体中,其修正、流通、贮存等进程均在核算机内进行。
2、表明合同收效的传统签字盖章办法被数字签名(即电子签名)所替代。
3、传统合同的收效地址一般为合同建立的地址,而选用数据电文办法缔结的合同,收件人的主经营地为合同建立的地址;没有主经营地的,其常常居住地为合同建立的地址。
4、电子合同所依靠的电子数据具有易消失性和易改动性。电子数据以磁性介质保存,是无形物,改动、假造不易留痕迹。
电子合同作为依据具有必定的局限性。作为合同载体的电子数据,无法像传统的纸本合同文件那样直接由人眼阅览,除非将其打印在纸面上或是显现在电脑显现屏上。由此可知,电子合同这一新式的合同办法,其新式的当地首要在于其载体,即电子数据的选用。由于电子合同的载体与传统的书面文件大不相同,这使现行法令规范的某些规矩对作为电子合同载体的电子数据的法令效能及有用性产生了影响。假如不处理电子数据的法令效能问题,也就无法确认电子合同的法令效能,这必然对电子商务的正常开展构成极大的阻止。只要保证了电子数据的有用运用,各种电子商务活动才干广泛打开。所以,电子数据的法令效能问题,能够说是电子商务相关法令问题中最少的、最根本性的问题。
三、电子数据法令效能的认可
1、《电子商业演示法》与"功用平等"办法对电子数据的书面办法问题怎么处理呢《电子商业演示法》提出了一个计划。
《电子商业演示法》是联合国世界贸易法委员会1996年公布的。该法是针对"以非书面电文办法来传递具有法令含义的信息可能会因运用这种电文所遇到的法令妨碍或这种电文的法令效能及有用性的不确认性而受到影响"的状况,向各国立法者供给一套世界公认的规矩,以阐明怎样去消除此类法令妨碍。因而该法实际上是一部关于电子数据效能的法令制度。
《电子商业演示法》选用了一种"功用平等(functional-equivalent)"的办法,这种办法立足于剖析传统的书面要求的意图和效果,以确认怎么经过电子商业技能来到达这些意图或效果。其具体做法是挑出书面办法要求中的根本效果,以其作为规范,一旦数据电文到达这些规范,即可同起着相同效果的相应书面文件相同,享用平等程度的法令认可。据此,《电子商业演示法》在第6条中规矩:"如法令要求信息须选用书面办法,则假若一项数据电文所含信息能够调取以备日后查用,即满意了该项要求。"该条对电子商务环境中"书面"的根本规范,以"能够调取以备日后查用"为界,这一法令上对电子数据的书面效能的要求,是一种等价功用上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