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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协议书效力如何,有强制力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3 04:18
当发作劳作争议时,假如劳作者与用人单位洽谈不成的,应该进行劳作裁定。在劳作裁定程序中,能够由调停委员会进行调停,调停成功的,能够以调停协议书结案。今日,听讼网小编整理了关于劳作争议调停协议书效能怎么的内容,期望对您有用。
劳作争议调停协议书的效能
依据劳作法令、法规、规章的规则,用人单位和劳作者发作劳作争议,当事人能够依法请求调停、裁定、提起诉讼,也能够洽谈处理。但调停组织(企业调停委员会、工会或劳作行政部门)依据当事人的洽谈成果制造的《调停协议书》,没有强制执行法令效能,一方不实行调停协议,另一方不能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只要国家授权的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在裁定和诉讼过程中依据当事人的洽谈成果制造的调停书才具有法令效能,一方不实行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制造的调停书,另一刚才可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劳作争议调停,是指调停委员会对企业与劳作者之间发作的劳作争议,在查明现实、分清是非、明确责任的基础上,按照国家劳作法令、法规,以及依法拟定的企业规章和劳作合同,经过民主洽谈的方法,推进两边互谅互让,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活动。劳作争议的调停是在企业调停委员会的掌管下,把争议处理在企业内部的一种活动。
调停尽管不是劳作争议处理的必经程序,但却是劳作争议处理准则中的“第一道防地”,对处理劳作争议起着很大的效果,尤其是关于期望仍在原单位作业的员工,经过调停处理劳作争议当属首选过程。它具有及时、易于查明状况、便利争议当事人参加调停活动等长处,是我国劳作争议处理准则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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