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中小企业融资租赁案例分析解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6 00:26

甲租借有限公司和乙电子工业局中小企业融资租借合同案
1984年9月1日和同年12月25日,甲租借有限公司和乙市电子工业局(以下简称 电子局)签定了两份中小企业融资租借合同。按该两份租借合同约好和承租人电子局的要求,出租人甲租公司从国外购进年产五百万只充气塑料打火机全套设备和出产技术,及一台气罐车和出产设备的零配件,租借给电子局。第一份租借合同的租借期从1986年1月1日至1989年1月1日;第二份租借合同租借期从1986年31日至1989年3月1日。两份合同租金总额共397,501,834日元,约好分六次还清,每六个月还一次,未能付出到期租金敷衍推迟利息。合同还约好,如电子局不付出租金,甲租公司可要求即时付清租金一部或悉数,或径行停止合同,回收租借物件,并由电子局赔偿丢失。上述两份合同均由乙省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以下简称国际合作公司)为承租人供给担保。合同缔结后,甲租公司从日本购入设备,安装在乙省某无线电二厂(以下简称无线电二厂)运用。经电子局和无线电二厂查验,设备质量合格。设备投产后,因出产质料需从国外进口,本钱高,加之产品销路欠好,致使设备开工不久就停产。承租人电子局和无线电二厂自约好归还第一期租金起,就未能按合同约好如数付出租金,前后两次仅付出租金41,639,002日元,付利息5,319,467日元(均系无线电二厂付出),尚欠租金355,862,832日元及逾期利息。原告屡次催要未果,遂乙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述。
问题:
1、中小企业融资租借合同半途是否能够免除,形成的丢失应由谁承当?
2、甲租公司与电子局签定的 中小企业融资租借合同是否有用?
3、无线电二厂是否应承当职责?
4、国际合作公司应承当什么职责?
事例剖析:
乙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甲租公司与电子局签定的 中小企业融资租借合同有用。无线电二厂是合同的实践承租人,应按合同 约好归还租金和合同期限内的拖延利息;电子局作为合同的签定人应当承当连带职责;国际合作公司作为保证人对此亦应承当连带职责。但甲租借公司在明知承租人无归还才能的情况下,没 有依合同约好及时采纳回收租借物等有用办法,致使丢失扩展,有必定职责。保证人应按合同到期日其时的日元兑换人民币汇价折合民币数额承当连带职责,合同期满后所生的推迟利息,首要是因为无线电二厂和电子局不及时归还合同规定的租金所造成的。对此,无线电二厂和电子局应承当首要职责;甲租公司因为未按合同约好采纳有用办法以削减丢失,亦承当必定职责。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