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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拒绝调岗主动离职可获经济补偿吗附高院判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1 00:02
(文章中人物等称号均为化名)
(2013)粤高法民申字第326号
再审恳求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市宝路华新达运送有限公司。
被恳求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卢某强,男,1972年9月2日出世,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始兴县。
再审恳求人深圳市宝路华新达运送有限公司(下称宝路华公司)因与被恳求人卢某强劳作争议胶葛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深中法劳终字第5185号民事判定,向本院恳求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检查,现已检查完结。
宝路华公司恳求再审称:1、我司在给卢某强发调集告诉时,并未载明要下降其薪酬待遇,电话奉告时也没有提出要下降其薪酬待遇;2、尽管卢某强给我司邮寄了一份《要求按照自己原作业岗位持续履行合同的函》,但我司收悉后已屡次致电卢某强,而卢某强却总不接电话;3、卢某强接到告诉后一向未有签到上班,故我司不行能给其发放薪酬,卢某强以为其上班后我司会下降其薪酬待遇没有依据;4、我司调整卢某强作业岗位契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作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作人事争议案子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二十二条之规则,卢某强要求我司付出免除劳作合同经济补偿金不该得到法令支撑。
卢某强提交意见称:宝路华公司的再审恳求缺少现实和法令依据,恳求予以驳回。
本院以为,卢某强于2002年1月9日入职宝路华公司,任职驾驶员作业。2010年12月30日,卢某强与宝路华公司签定了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清晰约好,卢某强的作业岗位为和平专线高速点司机。2011 年12月23日,宝路华公司在没有依据证明卢某强不能担任原作业岗位,且未与卢某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将卢某强的作业岗位调整为和平专线跑低速司机,卢某强为此提出免除劳作合同。因宝路华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故卢某强为此提出免除合同,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则,宝路华公司应依据卢某强在其处的作业年限,按照每满一年付出一个月薪酬,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核算,不满六个月的,付出半个月薪酬的规则,向卢某强付出经济补偿金。二审判定依据查明的现实及上述法令规则,判令宝路华公司应向卢某强付出经济补偿金人民币48600元正确。
综上,深圳市宝路华新达运送有限公司的再审恳求不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则的景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则,裁决如下:
驳回深圳市宝路华新达运送有限公司的再审恳求。
审 判 长 强 弘
署理审判员 刘秀中
署理审判员 李 磊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范兴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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