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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量刑方法与量刑规则适用效力条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6 20:17
【掠夺罪的量刑规范】一般量刑办法与量刑规矩适用作用比照
在审判实践中,关于掠夺犯罪的处刑,一般有两种量刑办法。一种办法是,首要扫除全部法定和裁夺情节,对一般既遂状况的掠夺犯罪,以法定起点刑为量刑基准,即以3年有期徒刑为榜首档量刑基准,10年有期徒刑为第二档量刑基准,在此基础上,依据犯罪行为所具有的法定或许裁夺从重、加剧情节,先升高一个或许若干个刑格,然后,再依据其具有的法定或许裁夺从轻、减轻情节,逐个下降刑格后确认终究惩罚。比方,对一般掠夺犯罪的被告人量刑时,从3年起算,以2年为一个法定量刑要素升降刑格,1年为一个裁夺量刑要素的升降刑格。如是累犯,升高至5年;具有殴伤1名被害人并致轻微伤情节的,刑期升至6年;掠夺作案2起的,刑期升高至7年;数额超越1500元的,升高至8年(这儿之所以以1500元为裁夺从重情节的规范,是以1万元作为掠夺数额巨大的起点,其对应起点刑是10年有期徒刑,将1万元作七等分约为1429元。因而,能够考虑将掠夺数额每超越1500元作为一个裁夺从重情节);具有自首情节的,予以从轻处分,降至6年。这样,关于一个运用暴力手段,掠夺作案2起,其间致1人轻微伤,掠夺数额到达1500元以上不满3000元,案发后自首的累犯,终究能够判处有期徒刑6年。关于相同情节的掠夺犯罪,假如以中心刑为量刑基准,即以有期徒刑6年零6个月为刑期起算点,其具有一个法定从重量刑要素,3个裁夺从重要素和一个法定从轻要素,将从重和从轻量刑要素相抵减,以2年为一个法定量刑要素的升降刑格,1年为一个裁夺量刑要素的升降刑格,二者相减后,应当判处9年零6个月有期徒刑。这与审判实例比较,明显量刑偏高。
第二种量刑办法,便是扫除其他情节,首要依据作案次数确认基准刑。即掠夺一同的,量刑基准确认在有期徒刑4年,作案二起的,量刑基准确认在有期徒刑6年,每一法定量刑要素升降起伏为1年,如有自首、建功等能够从轻或许减轻处分量刑要素的,从轻的起伏能够设定在2年左右,裁夺量刑要素升降起伏为6个月。用这种办法计算,对上述掠夺作案二起的被告人也能够在6年左右量刑。
比较而言,第二种办法相对科学并切合实际一些。不难看出,榜首种办法以起点刑作为量刑基准,如遇被告人具有法定从轻情节,应当从轻处分时,也只能判处起点刑,而表现不出从轻的起伏。第二种办法的科学之处在于,首要依据作案次数将一个法定量刑起伏分红两个较小的量刑起伏,在相应的较小起伏内,依据其他情节再调整惩罚量,这样量刑的准确性相对较高。由于,对掠夺犯罪而言,作案次数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量刑要素,法条中已清晰将屡次掠夺作为情节严重的景象之一,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许死刑。假如将掠夺作案一同和作案二起的量刑基准不作差异,量刑规矩的科学性即无法得到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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