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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危机的3条救济途径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3 16:41
当债款企业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款时,作为债款人的企业应依法及时地请求债款人企业破产,确保自己的债款最大极限地满意。
1.当事人洽谈清偿债款
我国《民法通则》和上一年施行的新《合同法》确立了意思自治准则,当事人在不违背法令的禁止性规则的情况下,有权自主地建立、改动、停止民事法令关系,当事人之间债款的整理也应归于意思自治的领域,因而,当事人洽谈清偿债款的行为应得到法令的认可。洽谈清偿债款具有简便易行、成本低、中止时效等长处,但也有必定的不足之处,假如债款人不守信用,拒不履行偿债协议,就只能经过其他合法途径处理。
2.诉讼清偿债款
洽谈偿债是私力救助的手法,而法院的强制偿债是公力救助。当事人两边不能洽谈偿债时,债款人企业可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经过法院的判定确保自己债款的完成。当然,洽谈不是必经程序,当事人可不经洽谈直接向法院申述。
3.吞并清债债款
吞并清债是指一个企业经过以现金购买或许以股份交流其他企业的财物或股份,将其他企业吸收吞并而使之失掉法人资格或许对其他企业构成控股,以改动其法人实体,而由存续企业或控股企业对被吸收企业或被控股企业的债款进行清偿的方法。企业吞并能充分发挥企业的组合效能,优化经济结构,并能妥善处理债款人企业的遗留问题。企业吞并后,被吞并企业的债款由吞并企业承当,被吞并企业的员工由吞并企业安顿,这不仅有利于企业债款的清偿,则且有利于保护社会的安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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