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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借条时要注意哪些法律常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0 20:30
借单不是简略写几行字就行了,借单应该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且能够作为依据维护当事者的利益;那么,怎么书写一张正确的借单?怎么让借单更有法律效力?听讼网小编回答如下,欢迎阅览!
打借单时要留意哪些法律常识
应留意:
1、是己告贷,非己写条
2、使用歧义
3、以“收”代“借”
4、资产不分
5、自书借单
6、两用借单
7、借单不写利息
事例:王某父子向朋友张宗祥告贷20万元,并打下借单,约好一年后归还欠款及利息。想不到王某父子在借单署名时玩了个把戏,成心将“张宗祥”写成“张宗样”。张宗祥其时也没有留意。到还款期后,张宗祥找到二人催要告贷,谁知二人却以借单姓名不是张宗祥为由不肯归还。无法之下,张宗祥将王氏父子告到法院。虽然法院支撑了张的建议,但张也因在接借单时的不留意付出了很大价值。提示:打借单时无妨请告贷人把身份证号写上去,这样即便告贷姓名书写马虎,也能够凭身份证号供认其人。
1、是己告贷,非己写条
事例:王某向张某告贷10000元。在张某要求王某书写借单时,王某称到外面找纸和笔写借单,脱离现场,不久回来,将借单交给张,张看借单数额无误,便将10000元交给王。后张向王索款时,王不认账。张无法申述法院,经法院托付有关部门判定笔迹,供认借单不是王所写。后经法院查验,王供认告贷事实,借单是其找他人模仿自己笔迹所写。
提示:借单书写现场完结、不得脱离视野。
2、使用歧义
事例1:李某借周某100000元,向周某出具借单一份。一年后李某归还5000元,遂要求周某把原借单撕毁,其从头为周某出具借单一份:“李某借周某现金100000元,现还欠款5000元”。这儿的“还”字既能够理解为“归还”,又能够解释为“尚欠”。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则“谁建议,谁举证”,周某不能举出其他依据证明李某仍欠其95000元,因而其权力不会得到维护。
事例2:张某向王某借现金3000元,向王某出具借单一张:“借到张某现金3000元,2005年8月17日”。后王某持该借单向人民法院申述,张某当庭辩称此借单证明王某借其款3000元,要求王某归还现金3000元。后经证明,张某在书写欠条时,把本应写在现金3000元后的告贷人姓名成心写在“借到”二字后边的空格处,致使欠条呈现歧义,以到达不还告贷的意图。
提示:借单内容应重复阅览,不留歧义。
3、以“收”代“借”
事例:李某向孙某告贷7000元,为孙某出具条据一张:“收条,今收到孙某7000元”。孙某在向法院申述后,李某在辩论时称,为孙某所打收条是孙某欠其7000元,因为孙给其写的欠据丢掉,因此为孙某搭写收条。相似的还有,“凭条,今收到某某元”。
提示:写清告贷原因,“收”“借”清楚。
4、资产不分
事例:郑某给钱某代销芝麻油,在出具欠据时,郑某写道:“今欠钱某芝麻油毛重800元。”这种偷“斤”换“元”的做法,使价值相差10倍有余。
提示:写明告贷用处,事由列清。
5、自书借单
事例:丁某向周某告贷20000元,周某自己将借单写好,丁某看告贷金额无误,遂在借单上签了姓名。后周某持丁某所签名欠条申述丁某归还告贷120000元。丁某欲辩无言。后查明,周某在20000前面留了恰当空地,在丁某签名后便在后加了“1”。
提示:金额的阿拉伯数字后边追加汉字大写,谨防篡改。
6、两用借单
事例:刘某向陈某告贷18000元。出具欠据一张:“借到现金18000元,刘某”。后刘某归还该款,陈某以欠据丢掉为由,为刘某出具收条一份。后第三人许某持刘某借单申述要求归还18000元。
提示:将欠据丢失一事清晰载明。
7、借单不写利息
事例:李某与孙某商议告贷10000元,约好利息为年息2%。在出具欠据时李某写到:今借到孙某现金10000元。孙某考虑两边都是熟人,也没有坚持要求把利息写到欠据上。后孙某以李某出具的借单申述要求还本付息,人民法院审理后以合同法第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告贷合同对付出利息没有约好或约好不明的,视为不付出利息”的规则,驳回了孙某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
提示:事前清晰约好,并记载于借单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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