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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不缴社保费员工可随时解约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9 18:52

    2004年6月陶小姐来京求职,被一家私营企业选用,通过一段时间的考察,公司决定为她处理户口进京、档案搬迁及档案挂靠手续,并和她签定了劳作合同,约好合同试用期6个月,合同期为5年,合同中还约好了服务期为5年,若陶小姐提早解约则要付出违约金5000元/年。2004年8月,办完手续的陶小姐开端上班,两边的劳作合同正式开端实行。
    作业一年后,一次偶尔的时机,陶小姐发现公司一向没有为其处理社保费交纳手续。陶小姐向公司人事部门问询,得到的答复是:公司这是为员工考虑,社保费缴了也是进入社会统筹,员工得不了多少。所以公司一不扣员工的薪酬,二还把该缴的社保费打入薪酬发给员工,让员工得到更多实惠。陶小姐想,这与自己在报纸上看到的法令规则显着相悖,而且,自己薪酬里也没有这项收入呀。再联想起自己在公司阅历的种种不快,陶小姐逐渐萌生了换岗的想法,但一想到违约金约好,陶小姐不得不消除这个想法。2005年的五一,朋友聚会上又谈起换岗这个论题,陶小姐也谈了自己对公司的不满和自己的忧虑,朋友的老公是律师,指点了她一番。长假往后一上班,陶小姐就向公司提出补缴社保费的要求,公司表明没有这样的先例,也不能破例。陶小姐随即提出要免除劳作合同,公司方赞同了她的要求,表明只需陶小姐付出了违约金就可为她处理退工手续。陶小姐表明,公司不为其交纳社保费,是公司违法在先,她因而提出解约,天然不承当违约职责。公司方坚持,违约金约好合法有用,陶小姐解约有必要承当违约职责。
    两边争执不下,陶小姐遂向区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恳求裁定,恳求判决单位为其处理退工手续并补缴拖欠的社保费。
    ★裁定关键
    裁定判决支撑了陶小姐的要求。
    ★事例分析
    本案是一原因用人单位不缴社保费而引起的员工免除劳作合同的劳作争议案子,两边争议的焦点在于,用人单位不缴社保费,员工是否有权提出免除劳作合同。
    依据我国《劳作法》的规则,用人单位未依照劳作合同约好付出劳作报酬或许供给劳作条件的,劳作者能够随时提出免除劳作合同。但关于不交纳或不足额交纳社会保险费,是否能够视为未按约付出劳作报酬,法令没有做出详细或进一步的规则。但实际生活中,用人单位不缴社保费的状况依然存在,由此引起的案子也时有发生。
    劳作者有权享用社会保证,为劳作者交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职责。依据国家有关社会保险费的规则,用人单位交纳的社会保险费中除了适当一部分是国家用于社会统筹外,还有适当一部分是单位代缴记入劳作者个人账户的,本质上归于劳作者个人收入。故用人单位不缴社保费的行为,其性质与不付出劳作报酬相似,应当赋予劳作者合同免除权。一起,社保费的交纳关系到整个国家社保基金的安全,关系到劳作者年迈、赋闲、医疗时的保证,乃至社会安稳,故对单位应当从严要求。据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有清晰的规则:用人单位未依法交纳社会保险费,劳作者能够随时告诉用人单位免除劳作合同,而且劳作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
    此外,司法实践以为单位出资为外地员工处理落户而签定服务期协议应属有用,但当劳作者因单位不付出社会保险费而单独免除劳作合同的,可不用付出违约金。
    据此,本案中陶小姐的恳求得到了裁定委员会和法院的支撑。而公司方的败诉也给有相似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敲响了警钟。
    ★法条衔接
    《劳作法》第32条,用人单位未依照劳作合同约好付出劳作报酬或许供给劳作条件的,劳作者能够随时告诉用人单位免除劳作合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有清晰的规则:用人单位未依法交纳社会保险费,劳作者能够随时告诉用人单位免除劳作合同,而且劳作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
    ★律师提示
    社会保险,是关乎劳作者生老病死的一件大事,是国家要求强制施行的一项社会保证办法。为员工足额交纳各项社保,是一家单位对国家、对社会、对员工个人乃至对自己都应当承当的一种社会强制性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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