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带有浓厚封建包办婚姻色彩的招字不具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8 15:29
裁判要旨:带有稠密封建包办婚姻颜色且未有被承继人签名的“招”字不具有遗言或遗赠抚养协议的效能,被承继人的遗产应按法定承继方法承继。
    案情:
    宁都县梅江镇某村乡民胡某、刘某配偶先后生有四女:被告胡甲,原告胡乙、胡丙、胡丁。1958年10月10日,胡某为长女胡甲包办婚姻,立“招”字招何某为婿。“招”字言明:何某配偶若只生一男孩,该男孩随两姓,若生多个男孩,应确认一个随胡姓,胡姓产业即胡某配偶的产业归承继的胡姓男孩一切。胡某配偶均未在招字上签名。刘某、胡某别离于1978年5月、1993年2月逝世,其遗有房子四间半(为破旧房、占地面积220平方米、价值2万元),其间住宅两间、厨房一间、猪栏一间、厅堂半间。尔后该房子一向由被告胡甲寓居运用。在得知被告胡甲将该房产处分给其三个儿子后,三原告遂诉来本院要求依法承继其爸爸妈妈的遗产。 
    裁判:
    宁都法院以为,本案原、被告两边争论的焦点是:仅有被告胡甲及其老公何某签名而无被承继人胡某配偶签名的“招”字是否具有承继效能。
    根据我国现行的《婚姻法》的有关规则:挂号结婚后,根据男女两边的约好,女方能够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能够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婚姻法》第九条);子女能够随父姓,能够随母姓(《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而在封建社会,经约好男方成为女方家庭成员的婚姻联系称为“入赘 ”即俗称的“做招郎”,其必定顺便的人身联系是所生子一个或多个随外祖父姓,即随母姓。外祖父亡故,随母姓子须载入外祖父石碑 ,记入外祖父姓氏族谱,以此确认随母姓子为外祖父之男丁后嗣,所谓“承继香火”,以示外祖父一脉并未绝后。一起赋予随母姓子享有外祖爸爸妈妈的产业承继权。无疑,本案的“招”字契约,具有稠密的封建包办婚姻颜色,严峻的重男轻女封建思想糟粕,其以交易方法约好人身联系的改变早已不达时宜,业被新中国法制所摒弃,更与现行《婚姻法》相悖。本案“招”字中有关身份联系改变的约好无效,因改变身份联系而发生的承继权当然无效。
    但“招”契内容是否彻底无效,能否作为联系人的承继根据,则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混为一谈。根据我国现行《承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则,对被承继人产业享有承继权者有以下几种景象:法定承继人、遗言承继人、遗赠抚养协议承继人、还有一种是“法定承继人以外的依托被承继人抚养的缺少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许法定承继人以外的对被承继人抚养较多的人(《承继法》第十四条)”,上述承继人均不存在,被承继人的遗产归国家或集体一切。本案中,胡甲的儿子明显不是胡某配偶的法定承继人;“招”字若是书面遗言(自书或代书),须有被承继人签名或捺印,并契合法律规则的其它条件。若是遗赠抚养协议,亦须协议各方签名或捺印,而胡某配偶均未在“招”字上签名或捺印,所以该“招”字不具有遗言或遗赠抚养协议的效能;胡甲之子也不具有法律规则的享有胡某配偶承继权的其它景象。综上,胡甲之子对胡某配偶的遗产不享有承继权,胡甲仅是胡某配偶的法定承继人之一,不享有对胡某配偶遗产的悉数承继权。但胡甲对被承继人胡某配偶尽了首要抚养责任且与被抚养人共同生活,根据《承继法》第十三条的规则,分配遗产时能够多分。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三条之规则,法院判定:被承继人胡某配偶在迳口村成功组的四间半房子由被告胡甲、原告胡乙、胡丙、胡丁四人承继,该房子归被告胡甲一切,由被告支交给三原告人民币各4000元。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