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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办理开发商是否负有协助义务呢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8 13:13

买房人是申方法定责任人
《城市房地产开发运营管理法令》第三十三条规则:“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给使用之日起90日内,处理土地使用权改变和房子所有权挂号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出售合同签定之日起90日内,处理土地使用权改变和房子所有权挂号手续。”依据该法令的规则,《城市房子权属挂号管理方法》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方法》均相应规则房子权属挂号由权利人(承购人)提出恳求。因而,房子买受人是恳求处理房子所有权证的法定责任人。当然,假如房子买受人与开发商(出卖人)在购房合同中清晰约好由开发商代为处理产权证,则开发商负有代为恳求处理产权证的责任,开发商不实行该项办证责任时,依法应当承当违约责任
开发商有帮忙责任
因为处理房子产权证所需求的许多有关的证明文件均需求开发商供给,并且假如开发商短缺该类文件没能处理初始挂号的话,买受人的房子产权证底子无法处理,因而,《城市房地产开发运营管理法令》还规则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帮忙商品房购买人处理土地使用权改变和房子所有权挂号手续,并供给必要的证明文件。”然后清晰了开发商对买受人恳求处理产权证负有的帮忙责任。《商品房出售管理方法》第三十四条进一步清晰了该项帮忙责任,规则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给使用前按项目托付具有房产测绘资历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结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阅后用于房子权属挂号”,并且“应当在商品房交给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求由其供给的处理房子权属挂号的材料报送房子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该方法还规则了开发商不实行该责任时应承当的承受正告、罚款和责令期限改正的行政责任。
开发商形成推迟办证应承当法律责任
因为上述《城市房地产开发运营管理法令》、《商品房出售管理方法》归于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对维护广阔购房人的合法权益力度有限,为此,2003年6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第十八条规则:“因为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获得房子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别约好外,出卖人应当承当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好的处理房子所有权挂号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没有建成房子的,自房子交给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子的,自合同缔结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好违约金或许丢失数额难以确定的,能够依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则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借款利息的规范核算。”并且依据该解说第十九条的规则,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在商品房交给后超越一年零九十天,因为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依然无法处理房子所有权挂号的,买受人有权恳求解除合同和赔偿丢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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