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生罚款能否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分割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1 21:18
根本案情 李某(男)、刘某(女)系夫妻,二人因计划外超生一男孩,遭到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则给予的罚款处分。处分决议收效后,大部分罚款已交,至李某向人民法院申述与刘某离婚时,尚有4000元未交。法院确认其夫妻感情确已决裂,判定准予离婚,并对二人的一起债款按规则进行了切割,但对没有交清的4000元计划生育罚款未作确认和处理。二人离婚后,行政机关向法院恳求实施没有交清的4000元计划生育罚款,要求对李某强制实施,但李某以为应按与刘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起债款对待,与刘某分管。对本案没有交清的4000元计划生育罚款,应怎样确认和处理,研讨中咱们发生如下两种定见。 不同观念 第一种定见以为:计划生育罚款不是夫妻为一起生活或为实施抚育、奉养职责等负的债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子处理产业切割问题的若干具体定见》规则,不该视为夫妻一起债款,不属法院审理和实施离婚案子的处理规模,不能分管。其理由是:1.计划生育罚款的性质具有处分性,是由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规模内依照法律规则作出的,权力主体和职责主体是不相等的;而债则不同,是相等主体间的权力和职责。因而,罚款不该当作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债对待,不该在民事诉讼中处理,更不得在实施过程中予以分管。2.依据司法不干预行政的准则,人民法院不该用审判权对行政机关依行政职权作出的罚款进行区分。行政处分的相对人离婚后,未实施的罚款是否切割及怎样切割,应由作出处分的行政机关确认。3.对收效的行政处分决议所确认的罚款给付职责,法律规则的准则是当事人不依法恳求,人民法院不自动实施,且在实施中,人民法院还首要进行合法性检查的准则。该案中,处分决议已收效,作出处分决议的行政机关已恳求实施,法院应行使司法检查权,但不能随便改动行政处分决议而作出实施决议,仅依据处分的相对人的恳求,对未实施的计划生育罚款当作一般债款,在民事诉讼的实施程序中进行切割,与法无据,逾越了审判职权,这样也不利于行政处分案子的及时执结。正确的做法是法院受理了这4000元的恳求实施案后,把李某、刘某作为一起被实施人,依据《婚姻法》第16条和《四川省计划生育法令》的规则,视为二人彼此承当连带职责,谁有实施才能实施谁。 第二种定见以为:对李、刘二人未实施完的计生罚款,应予以分管。因违背计划生育法规而遭到的行政处分所确认的罚款给付职责,和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债所确认的给付职责发生的原因虽有不同,但在职责的实施上都有相同之处,即一经合法的程序所确认,应具有有必要给付的性质。所以,对已依法确认而又没有实施结束的计划生育罚款,在离婚时应作为夫妻一起债款切割。没有切割的,行政机关恳求人民法院实施时,不能按一般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债要求以夫妻一起债款而承当连带清偿职责,而应以原夫妻二人作为一起被实施人,对未实施结束的罚款予以分管。其理由是:1.《婚姻法》第16条规则:“夫妻两边都有实施计划生育的职责”。《四川省计划生育法令》第35条规则:“计划外怀孕的,每月别离征收男女两边20元至50元的计划外怀孕费,逐月征收……”第36条规则:“计划外怀孕费,并从孩子出世之日起,别离按夫妻两边当年工资总额或年总收入的20%至30%一次性计征7年计划外生育费……”李某、刘某二人遭到处分,是夫妻两边一起不实施计划生育职责的违法行为的成果,不是某一方的职责。罚款核算的依据,法规也清晰规则为两边各自收入之和或两边的一起收入。在计生行政处分中,受处分的相对人是夫妻两边,罚款交纳的职责人天然也应是夫妻两边。仅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罚款职责的实施是以夫妻的共有产业或一起收入作为目标。2.行政处分决议一经作出,除法律还有规则之外,具有不中止实施的性质,而收效的行政处分决议未经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相同不得吊销或改变。在该案中,李某、刘某因违法超生遭到罚款处分,且尚有4000元罚款未交的客观事实存在,未交清的罚款对二人来讲,是不得恣意吊销或改变的给付职责。从另一种意义上讲,也能够说是二人还应向代表国家作出处分决议的行政机关支付欠款。在这里,计生罚款和民事法律关系上的债既非同一,又是一体。实质上都是二人应以一起的产业向外地支付,不因离婚而革除或加剧任何一方的给付职责。3.法院在审理离婚案子中,对已确认的计划生育罚款当作夫妻一起债款予以切割和法院对计划生育罚款的实施,不是同一概念,不能相提并论。债款的切割,仅仅依据收效的行政处分所确认的相对人和在确认后没有实施结束的罚款数额内,依照有关法律规则和两边实际情况,结合其他一起债款,清晰离婚后两边或一方应向作出处分的行政机关实施职责的数额。不是对两边过错职责的区分,更不是对处分的改变。对清晰两边或一方实施的数额是否实施及怎样实施,仍应依照《行政处分法》的规则处理。行政机关恳求人民法院实施的,人民法院仍应进行合法性及被实施主体等方面检查。本案李某、刘某离婚时,人民法院对两边其他一起债款已进行了清晰切割,而未对没有交清的4000元计划生育罚款进行处理,行政机关恳求人民法院便是对其作出的行政处分决议的实施,而非民事法律关系的一般债款的实施,所以,行政机关仍应以李某、刘某二人作为一起被实施主体,对二人尚欠的4000元计划生育罚款进行分管实施,这是实施的办法问题。4.将未实施结束的计划生育罚款作为夫妻一起债款,有利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收效决议及时实施,进步工作效率,保护行政机关的法律威望,防止因相对人离婚而发生受罚职责主体“消失”及实施目标不确认的现象,也能够防止行政机关依法自行或恳求人民法院对已离婚的一方相对人全额实施后,被实施方向另一方相对人追索代实施职责所付罚款,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削减当事人和人民法院的诉累,有利于社会的安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