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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旅游费应怎样进行税务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3 16:35

问:一公司安排员工旅行,收到旅行社开具的内容为旅行费的发票,请问该笔费用能够做为员工福利费核算,是否能够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依据《企业财务公例》(2006)第四十六条规则,企业不得承当归于个人的下列开销:  
(一)文娱、健身、旅行、款待、购物、奉送等开销。  
(五)应由个人承当的其他开销。  
依据上述规则,企业不得承当归于个人文娱、旅行等开销。企业为员工承当旅行费用的,单个税务机关对此做出可作为福利费开支的规则,假如本地区没有特别的规则,那么企业在发作上述应由个人担负的开销时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应当全额进行交税调增。如:《浙江省国家税务局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
问:现在企业员工福利形式多样,有旅行、调理、会集度假等,详细规模应怎么掌握?
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9]3号文件精力,为员工卫生保健、日子、住宅、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助和非钱银性福利,能够计入福利费。因而,对整体员工(普惠制)会集度假性质的旅行与调理开销,能够计入员工福利费。企业应供给内部员工度假方案、与旅行社签定的合同协议、旅行发票等相关凭据。
别的,还要重视个人所得税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行方法供给对营销人员个人奖赏有关个人所得税方针的告诉》(财税[2004]11号)规则,依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有关规则,对产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成绩杰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作业调查等名义安排旅行活动,经过免收差旅费、旅行费对个人实施的营销成绩奖赏(包含什物、有价证券等),应依据所发作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供给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间,对企业雇员享用的此类奖赏,应与当期的薪酬薪水兼并,依照“薪酬、薪水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用的此类奖赏,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依照“劳务酬劳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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