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内务部纠正几个有关婚姻问题的错误的指示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2 23:57
发布部分: 最高公民法院、司法部、内务部发布文号:自婚姻法实施以来,各地妇女对不合理的封建婚姻准则现已展开了坚决的奋斗,这是一个好的现象。可是有些县、区、乡、村干部不光未予妇女的合法奋斗以活跃的支撑,反而以官僚主义的情绪,不关心妇女的利益,乃至托言‘手续’,横加阻遏,或约束妇女的奋斗。兹为纠正法院、区、乡、村干部及婚姻挂号机关在处理婚姻问题中所发作的几种过错,特联合发布本指示。 一、有些法院在收到离婚案子时,往往以没有区村干部的介绍信而不予受理,而有些区村干部还存在着封建思想剩余,以为离婚妇女不正派,不给介绍信,这样就凭空位约束了妇女的诉讼权力。这种毫无法则依据而约束妇女离婚诉讼的行为,有必要完全加以纠正。其他全部诉讼,当然也相同要撤销介绍信的准则。 二、有些法院关于妇女提出离婚,以申述书的格局(有的限用十行纸)作为受理与否的条件。在现在一般妇女文化程度没有普遍提高的情况下,托人代写诉状就已感到困难,乃至花了许多钱,才托人写到一件诉状,法院以诉状不合规则,不予受理,这不只与一般诉讼程序的准则不合,并且严重地约束了妇女关于婚姻问题的合法要求。这种不必要的约束,应该当即撤销,并尽可能地受理口头申述或建立代书处,处理不识字妇女关于婚姻问题诉讼的困难。 三、有些当地的法院,对离婚案子,以未通过区村调停,就推到区里,区又推到村里;有时村又推回区里,区又推到法院;上下推诿,好久不能处理。有些区村干部还有稠密的封建思想剩余,滥用职权,约束妇女离婚要求。这样把区村调停看做判定离婚的必经程序,是不对的,有必要加以纠正和避免。 四、有些法院在处理妇女的离婚案子时,对区村干部的反映,不经调查研究,就信以为真,把妇女合理的离婚要求,无故地予以驳回,法院这种官僚主义的作风和区村干部不注重妇女利益的体现,有必要完全加以改正。 五、有些区村干部对虐杀妇女的事情抱着视而不见的情绪,有的不报,有的虚报。而有些法院对虐杀妇女的事情,也相同采纳漠不关心的情绪。这都是不能容忍的严重过错。各级公民法院作业干部有必要清晰知道捍卫公民的全部合法权益是法院的重要任务,关于损害个人合法权益的事情,应予注重。区村干部对虐杀妇女事情,亦有必要及时呈报,不得忽视。 六、有些婚姻挂号机关对成婚证收费过高,致使许多成婚男女干脆就不挂号而私自成婚,这对贯彻履行婚姻法对错常有害的。往后有必要依据工本费斟酌收费(离婚证不得收费),以利婚姻挂号的履行。还有某些挂号机关的成婚证上载有主婚人、介绍人,并把它看做成婚的条件,如无主婚人、介绍人,即禁绝挂号,这与婚姻法自主自愿的准则不合。婚姻法第 六 条规则成婚只须男女双方亲到所在地(区、乡)公民政府挂号,凡合于婚姻法的规则者,即应发给成婚证。至于成婚有无主婚人、介绍人,则完全由成婚人自行决定,挂号机关不得以此约束成婚人的婚姻挂号。 以上六点,希各级公民政府、司法、民政机关均予严厉查看,认真履行;并由各市及县公民政府转知区、乡、村级单位遵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