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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无期徒刑减刑权限问题的批复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9 09:21
发布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月27日《关于无期徒刑弛刑权限问题的请示》已收阅。现对你们提出的3点定见,答复如下: 一、原由高级人民法院初审、上诉审或依法复核,并制造法律文书的死缓、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案子,其弛刑、假释仍由高级人民法院处理。 二、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判定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案子,其弛刑、假释可由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三、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判定的死缓案子,由死缓减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应由高级人民法院处理;今后再由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弛刑时,可由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四、社教作业团委同意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案子,如果是由中级人民法院或基层人民法院判定的,其弛刑、假释可由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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