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险公司提存保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5 17:43
关于提存本钱保险金的内容,或许很多人都不太了解。那么,关于保险公司提存确保金有关问题的告诉有哪些内容呢?为我们了解与此相关的常识,下面听讼网小编为您介绍这方面的内容,在文中有具体的介绍,期望能够给您供给参阅,也期望能给对此有问题有疑问的朋友供给协助。
各保险公司:
依据《保险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则,保险公司(包含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建立后应当依照其注册本钱或许营运资金总额的20%提取确保金,存入保监会指定的银行,除保险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为标准保险公司本钱确保金的提存行为,进一步加强对保险公司本钱确保金的办理,现将有关事项告诉如下:
一、本钱确保金的提存时限
保险公司应该在我国保监会赞同开业或赞同添加注册本钱(营运资金)后20个工作日内,将本钱确保金足额存入我国保监会指定的银行。
二、本钱确保金的指定寄存银行
(一)保险公司可在以下9家指定商业银行中挑选1至2家与本公司不具有关联方联系的银行作为本钱确保金的寄存银行:我国工商银行、我国农业银行、我国银行、我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光大银行、中信实业银行、民生银行。
(二)保险公司在一家寄存银行只能开设一个本钱确保金存款帐户。
(三)本钱确保金应寄存在保险公司注所地所在城市的指定商业银行。
三、本钱确保金的寄存方法
(一)保险公司应以不短于6个月的定期存款寄存本钱确保金。中资保险公司能够选用大额协议存款的方法寄存本钱确保金。除存款协议中明确规则保险公司提早支取时银行确保本金而且结息期不短于6个月的外币结构性存款外,保险公司不得以其他类型的外币结构性存款的方法寄存本钱确保金。
(二)本钱确保金应专户贮存,不得与非本钱确保金的资金共用一张存单。
四、本钱确保金存款协议的签署和存案
(一)保险公司初次提存或转存本钱确保金,应与指定寄存银行的总行或一级分行签定《本钱确保金存款协议》(根本条款示例见附件)一式三份,一起对存单背书:“本存款为本钱确保金存款。存款银行未见到我国保监会的书面赞同,不得赞同存款人改变存款的性质、将存款本金转出本存款银行以及其他对本存款的处置要求。”
(二)保险公司应在完结本钱确保金寄存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本钱确保金存款协议》原件一份和背书后的存单复印件报我国保监会存案。
(三)本钱确保金存款到期后在原寄存银行续期寄存,保险公司能够自行按以上两款的规则与寄存银行从头签定《本钱确保金存款协议》并实行存案手续,不需要事前得到我国保监会赞同。
五、本钱确保金的处置
保险公司对本钱确保金的以下处置行为,应事前得到我国保监会的赞同:
1.改变存款性质或修正《本钱确保金存款协议》;
2.到期或提早支取(到期后在原寄存银行续存在外);
3.转存其他银行;
4.清算时运用本钱确保金偿还债务;
5.其他动用和处置本钱确保金的行为。
六、其他要求
(一)各保险公司现已提存的本钱确保金,不契合本告诉规则的,应区别不同状况进行处理:
1.寄存银行不属于本告诉的指定寄存银行,但契合《关于保险公司本钱确保金寄存商业银行有关规则的告诉》(保监发〔2001〕第6号)要求的,能够在到期后再转存入本告诉规则的指定银行;
2.在一家银行开设多个本钱确保金存款帐户的保险公司,应在存款到期后及时更正;
3.《本钱确保金存款协议》内
容与本告诉规则的根本条款不一致或存单背书内容不契合本告诉规则的,应与存款银行洽谈修订《本钱确保金存款协议》并从头对存单进行背书;
4.对不契合本告诉规则的其他问题,应及时整改和纠正。
(二)保险公司应对本公司的本钱确保金提存状况进行自查,对不契合本告诉要求的,及时进行整改,并于2005年2月28日前向我国保监会报送自查和整改陈述,一起抄报当地保监局。我国保监会将对保险公司提存本钱确保金的合规性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则的,依照《保险法》第145条进行处分。
(三)本告诉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关于本钱确保金寄存商业银行有关规则的告诉》(保监发〔2001〕6号)一起废止。
附件:本钱确保金存款协议(根本条款示例)
附件:
本钱确保金存款协议(根本条款示例)
甲方:我国_银行上海分行
地址:上海浦东大路_号
乙方:_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浦东新区_路_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我国保监会《关于保险公司提存本钱确保金有关问题的告诉》(保监发〔2005)4号),本着平等互利、恰守信用的准则,经两边洽谈一致,签定本协议:
一、乙方的本钱确保金人民币_元,以_年期定期存款的方法寄存在甲方。乙方向甲方出具定期存单。
二、本钱确保金的定期存款起息日为200_年_月_日。
三、本钱确保金定期存款的计息方法为每付息一次,利率为_,付息日为_。
四、本存款为本钱确保金存款,甲方未见到我国保险监督办理委员会的书面赞同,不得赞同乙方改变存款的性质、将存款本金转出甲方以及其他对本存款的处置要求。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两边各执一份,一份报我国保险监督办理委员会存案。
甲方:我国_银行上海分行(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日期:_年_月_日
乙方:_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日期:_年_月_日
弥补阐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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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保险公司:
依据《保险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则,保险公司(包含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建立后应当依照其注册本钱或许营运资金总额的20%提取确保金,存入保监会指定的银行,除保险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为标准保险公司本钱确保金的提存行为,进一步加强对保险公司本钱确保金的办理,现将有关事项告诉如下:
一、本钱确保金的提存时限
保险公司应该在我国保监会赞同开业或赞同添加注册本钱(营运资金)后20个工作日内,将本钱确保金足额存入我国保监会指定的银行。
二、本钱确保金的指定寄存银行
(一)保险公司可在以下9家指定商业银行中挑选1至2家与本公司不具有关联方联系的银行作为本钱确保金的寄存银行:我国工商银行、我国农业银行、我国银行、我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光大银行、中信实业银行、民生银行。
(二)保险公司在一家寄存银行只能开设一个本钱确保金存款帐户。
(三)本钱确保金应寄存在保险公司注所地所在城市的指定商业银行。
三、本钱确保金的寄存方法
(一)保险公司应以不短于6个月的定期存款寄存本钱确保金。中资保险公司能够选用大额协议存款的方法寄存本钱确保金。除存款协议中明确规则保险公司提早支取时银行确保本金而且结息期不短于6个月的外币结构性存款外,保险公司不得以其他类型的外币结构性存款的方法寄存本钱确保金。
(二)本钱确保金应专户贮存,不得与非本钱确保金的资金共用一张存单。
四、本钱确保金存款协议的签署和存案
(一)保险公司初次提存或转存本钱确保金,应与指定寄存银行的总行或一级分行签定《本钱确保金存款协议》(根本条款示例见附件)一式三份,一起对存单背书:“本存款为本钱确保金存款。存款银行未见到我国保监会的书面赞同,不得赞同存款人改变存款的性质、将存款本金转出本存款银行以及其他对本存款的处置要求。”
(二)保险公司应在完结本钱确保金寄存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本钱确保金存款协议》原件一份和背书后的存单复印件报我国保监会存案。
(三)本钱确保金存款到期后在原寄存银行续期寄存,保险公司能够自行按以上两款的规则与寄存银行从头签定《本钱确保金存款协议》并实行存案手续,不需要事前得到我国保监会赞同。
五、本钱确保金的处置
保险公司对本钱确保金的以下处置行为,应事前得到我国保监会的赞同:
1.改变存款性质或修正《本钱确保金存款协议》;
2.到期或提早支取(到期后在原寄存银行续存在外);
3.转存其他银行;
4.清算时运用本钱确保金偿还债务;
5.其他动用和处置本钱确保金的行为。
六、其他要求
(一)各保险公司现已提存的本钱确保金,不契合本告诉规则的,应区别不同状况进行处理:
1.寄存银行不属于本告诉的指定寄存银行,但契合《关于保险公司本钱确保金寄存商业银行有关规则的告诉》(保监发〔2001〕第6号)要求的,能够在到期后再转存入本告诉规则的指定银行;
2.在一家银行开设多个本钱确保金存款帐户的保险公司,应在存款到期后及时更正;
3.《本钱确保金存款协议》内
容与本告诉规则的根本条款不一致或存单背书内容不契合本告诉规则的,应与存款银行洽谈修订《本钱确保金存款协议》并从头对存单进行背书;
4.对不契合本告诉规则的其他问题,应及时整改和纠正。
(二)保险公司应对本公司的本钱确保金提存状况进行自查,对不契合本告诉要求的,及时进行整改,并于2005年2月28日前向我国保监会报送自查和整改陈述,一起抄报当地保监局。我国保监会将对保险公司提存本钱确保金的合规性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则的,依照《保险法》第145条进行处分。
(三)本告诉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关于本钱确保金寄存商业银行有关规则的告诉》(保监发〔2001〕6号)一起废止。
附件:本钱确保金存款协议(根本条款示例)
附件:
本钱确保金存款协议(根本条款示例)
甲方:我国_银行上海分行
地址:上海浦东大路_号
乙方:_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浦东新区_路_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我国保监会《关于保险公司提存本钱确保金有关问题的告诉》(保监发〔2005)4号),本着平等互利、恰守信用的准则,经两边洽谈一致,签定本协议:
一、乙方的本钱确保金人民币_元,以_年期定期存款的方法寄存在甲方。乙方向甲方出具定期存单。
二、本钱确保金的定期存款起息日为200_年_月_日。
三、本钱确保金定期存款的计息方法为每付息一次,利率为_,付息日为_。
四、本存款为本钱确保金存款,甲方未见到我国保险监督办理委员会的书面赞同,不得赞同乙方改变存款的性质、将存款本金转出甲方以及其他对本存款的处置要求。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两边各执一份,一份报我国保险监督办理委员会存案。
甲方:我国_银行上海分行(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日期:_年_月_日
乙方:_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日期:_年_月_日
弥补阐明:
信任我们此刻对这方面的内容现已有了必定的了解,那么,看完整篇文章,您对这方面的内容是否还有其它疑问?本网站致力于打造优质的律师咨询服务,如果您还有其它任何疑问,欢迎来听讼网进行律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