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誉和荣誉权的概念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6 16:32(一) 荣誉的概念
在法学界,荣誉这一概念既有民法层面的含义,也有宪法层面的含义。
1.宪法层面的含义。我国《宪法》第五十四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保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责任……”由本条可知,假如祖国的荣誉遭到损害,那么公民有保护的责任。笔者以为这也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保护祖国荣誉的权力。其典型事例有:“三位爱国者提起国旗诉讼”、“长沙球迷状告足协”、“赵薇遇袭”等等,这些都是公民私力对祖国荣誉利益的保护。因为本文宗旨的需求,而只是评论民法层面的含义,对此层面暂不评论。
2.民法层面的含义。荣誉指特定民事主体在社会生产、社会活动中有突出表现或奉献,政府、单位集体或其他安排所给予的活跃点评2。
笔者以为其特征有三:其一,颁发荣誉的安排是特定的。荣誉颁发权为特定安排享有。该安排包含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法人社会集体等法人和其他非法人集体。对具体荣誉颁发也是有具体的特定安排进行。如某体育比赛的冠军只能由该体育比赛的安排者颁发,而不能由其他安排颁发。其二,颁发荣誉的内容是专门的。荣誉的内容只能是赞誉该民事主体在特定社会范畴做出的突出表现或奉献。如对对立文学奖得主的奖赏内容只能是与该奖项相关的内容而不能是娱乐界的金鹰奖或其他范畴的奖项内容。其三,荣誉是社会安排给予的活跃点评。荣誉取得的条件,有必要是民事主体在社会生活或社会生产中做出突出奉献或有突出表现,具有应受奖励性。
(二) 荣誉权的概念。
荣誉权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安排取得、坚持、使用荣誉并享有其所生利益的权力3。
笔者以为荣誉权的特征有二:其一,荣誉权的客体是荣誉的自身及荣誉自身所包含的利益。荣誉的自身是一种正式社会点评,它是荣誉权的客体。相同,荣誉所包含的利益也是荣誉权的客体。例如取得体育比赛的世界冠军,这种称谓是荣誉自身,因取得世界冠军而得到的奖章、奖金、奖品,以及所取得的敬重、荣耀等等,都是荣誉所包含的利益。因而荣誉包含物质利益和精力利益。其二,荣誉权既是一种既得权,也是一种等待权。荣誉既得权表现为荣誉权人对其现已取得的荣誉及其利益的独占权,其他任何人都对这一权力客体负有不得侵略的法定责任。荣誉等待权,即荣誉取得权主体在契合法定条件时,而安排没有颁发其荣誉,就可以向安排建议应取得的荣誉的权力。荣誉取得权指向的目标也是荣誉,因而不影响荣誉权客体的一致性。关于荣誉取得权,下文还有具体论说,这儿不再打开论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