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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结婚具体递交哪些证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7 01:00

我国公民同外国人在我国境内自愿成婚的,男女双方当事人有必要共同到我国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挂号机关请求挂号,并须带着下列证件:
一、我国公民应持下列证件:
1.自己的户籍证明;
2.自己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作业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校园、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出具的记有自己基本情况和与何人成婚的证明;
二、外国人须持以下证件:
1.自己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
2.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分颁布的身份证件,或暂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
3.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三、如外国人一方为在华侨胞,须持下列证件:
1.自己护照或替代护照的身份、国籍证件(无国籍者免交);
2.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
3.自己户口所在地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对证明的要求与上述我国公民一方须持的第二类证件相同。
此外,请求成婚的男女当事人还须提交婚姻挂号机关指定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请求挂号成婚的我国公民和外国人须持有关证件和自己相片,到婚姻挂号处理机关提出请求。经婚姻挂号处理机关检查,契合我国婚姻家庭法和民政部有关涉外成婚挂号规则的,准予挂号,并在一个月内处理挂号手续,发给成婚证。依法不予挂号的,应奉告当事人不予挂号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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