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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股权转让原股东承担公司债务需要免除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4 07:26
一人公司股权转让原股东承当公司债款需求革除吗?这是个比较特别的问题。今日,听讼网小编我将和咱们一同讨论一同有关杰美讯公司公司股权转让问题的事例。期望对咱们有所协助。
一人公司股权转让前发作的债款,原股东不能举证证明出让前公司产业独立于其个人产业的,债款人有权要求原股东承当连带清偿职责。
案情
广东省东莞市杰美讯动力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杰美讯公司)于2010年6月建立,汪芳为该公司仅有股东,由其老公徐国鸿(台湾居民)担任运营。2010年3月至7月间,杰美讯公司屡次向四川省绵阳市龙华薄膜有限公司(简称龙华公司)购买货品,但未付出货款。2012年2月,汪芳将所持杰美讯公司股权转让给别人,并办理了股权改变挂号。同年3月,徐国鸿与汪芳离婚。同年10月,龙华公司提起诉讼,要求杰美讯公司、徐国鸿及汪芳承当连带清偿职责。汪芳以其股权转让为由回绝清偿,徐国鸿则以其行为归于职务行为为由,建议应由杰美讯公司承当。
裁判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杰美讯公司是一人公司,汪芳在涉案期间是杰美讯公司的股东,其未能证明在涉案买卖期间杰美讯公司产业独立于其个人产业。根据公司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则,汪芳应对杰美讯公司的债款承当连带清偿职责。因涉案债款发作于徐国鸿与汪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按夫妻一起债款处理。据此,法院判定:杰美讯公司付出龙华公司货款,徐国鸿、汪芳承当连带清偿职责。
汪芳不服判定,提起上诉。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分析
一人公司是有限职责公司的特别类型。根据我国公司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则,除非一人公司的股东举证证明公司产业独立于股东个人产业,不然就应当对公司债款承当连带职责。可见,我国对一人公司实施“法人品格乱用推定”准则,由股东自傲举证职责。该准则是我国公司法的一大壮举,有利于标准一人公司股东的行为,维护公司债款人的利益。本案的特别之处在于,关于一人公司的股东发作改变的景象,债款人能否依“法人品格乱用推定”准则要求原股东承当连带职责?
笔者认为,债款人要求原股东对一人公司的债款承当连带清偿职责,应当一起满意以下要件:一是债款应当发作于原股东出让一人公司股权之前,债款人追索的债款有必要发作于原股东运营一人公司期间。关于一人公司股东改变后发作的债款,原股东不负有清偿职责,债款人应当向公司及其新股东建议债款。二是原股东不能证明运营期间公司产业与其个人产业相独立。一人公司的原股东应就股权出让前其个人产业未与公司产业发作混淆的现实承当举证职责,不然,法院应当推定一人公司的原股东存在乱用公司法人品格的行为,判令其对公司债款承当连带职责。
上述处理结果的法理根据在于,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产业独立于股东个人产业的,应对公司债款向债款人承当连带清偿职责,此乃法定之债。除非债款人赞同,不然,原股东不能以出让股权于别人而建议革除其连带职责。如此处理能够避免股东以股权转让为手法歹意躲避债款,最大极限地维护债款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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