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如何处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2 13:33
2015年7月22日起施行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施行判定、判定刑事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拒不施行判定、判科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定、判定有才能施行而拒不施行,情节严重的行为。那么,怎样了解“有才能施行而拒不施行”?下面听讼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拒不施行判定、判科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定、判定有才能施行而拒不施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我国早在1979年刑法将拒不施行裁判罪以简略罪行的办法与波折公事罪规则在一起适用为关键,连续公布或出台许多拒不施行判定、判科罪的立法与司法层面的规则,为有用处理施行难问题,供给的法令依据。
正确地了解我国《刑法》第313条将规则为“对人民法院的判定、判定有才能施行而拒不施行,情节严重”的行为,咱们以为要从客观方面有必要掌握如下三个重要特征。
一、拒不施行的目标
《刑法》将本罪的违法目标规则为“人民法院的判定、判定”,这是本罪客观方面的目标条件。本罪的违法目标应满意必定办法和实质要件的要求。
(一)办法要件
1、裁判文书是由法院依法作出的;
2、裁判文书有必要具有判定或许判定的载体办法。
本罪的违法目标不该该仅限于判定、判定,应该扩大到法令明文规则具有施行力并由法院施行的一切法令文书,包含调停书、付出令、裁决书、公证债务文书、行政决定书等。
(二)实质要件
1、裁判文书有必要现已发作法令效力;
2、裁判文书有必要是针对详细案子作出的;
3、裁判文书有必要具有确认的施行内容。
作为本罪违法目标的判定、判定在诉讼性质上不只应包含民事、经济、行政诉讼的判定文书,也应当包含刑事诉讼中具有产业施行内容的裁判文书、收效调停书。
二、行为人具有施行收效判定、判定的才能
被施行人具有可施行才能是法院展开施行活动的条件,也是本罪客观方面的条件条件。依据最新司解第2条的规则,所谓“有才能施行”,是指依据查实的依据证明,负有施行人民法院判定、判定责任的人有可供施行的产业或许具有施行特定行为责任的才能。这一规则一起隐含了四个方面的内容:
1、可施行才能的判别目标,以裁判文书所确认的、负有特定责任人的产业或许施行才能为专一考察目标,对特定责任人以外的其别人的产业不该归入可施行才能考察目标的规模。依据立法解说的规则,“负有特定责任人”既包含被施行人,也包含担保人和协助施行责任人。
2、可施行才能的判别时刻,以行为人在判定、判定收效后是否具有实际的可施行才能为考察基准。假如行为人在判定、判定收效前有施行才能,但在判定、判定收效后的确没有可供施行的产业,损失施行特定责任才能的,则因被施行人可施行才能的损失,而不能再建立本罪。
3、可施行才能的判别内容,人民法院对被施行人可施行才能的判别,既包含对被施行人产业给付才能的判别,也包含对特定责任施行才能的判别。
4、可施行才能程度的判别,以被施行人实在的产业状况和责任施行才能为判别内容。
三、拒不施行判定、判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拒不施行”是本罪的客观实施行为,也是本罪建立的行为条件。本罪客观实施行为在实质上表现为不施行判定、判定的行为,因行为人使用了“拒”的办法,因此,在到达情节严重程度的状况下,其社会危害性就到达了构成违法所要求的程度。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施行判定判定和暴力抵抗法院施行违法行为有关问题的告诉》第1条规则:
一、对下列拒不施行判定、判定的行为,按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则,以拒不施行判定、判科罪论处。
(一)被施行人躲藏、搬运、成心毁损产业或许无偿转让产业、以显着不合理的贱价转让产业,致使判定、判定无法施行的;
(二)担保人或许被施行人躲藏、搬运、成心毁损或许转让已向人民法院供给担保的产业,致使判定、判定无法施行的;
(三)协助施行责任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施行告诉书后,拒不协助施行,致使判定、判定无法施行的;
(四)被施行人、担保人、协助施行责任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使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波折施行,致使判定、判定无法施行的;
(五)其他有才能施行而拒不施行,情节严重的景象。
【法令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施行判定、判定刑事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2015年7月22日施行)
榜首条 被施行人、协助施行责任人、担保人等负有施行责任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定、判定有才能施行而拒不施行,情节严重的,应当按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则,以拒不施行判定、判科罪处分。
第二条 负有施行责任的人有才能施行而施行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说中规则的“其他有才能施行而拒不施行,情节严重的景象”:
(一)具有回绝陈述或许虚伪陈述产业状况、违背人民法院约束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实施行为,经采纳罚款或许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施行的;
(二)假造、消灭有关被施行人施行才能的重要依据,以暴力、要挟、贿买办法阻挠别人作证或许指派、贿买、钳制别人作伪证,阻止人民法院查明被施行人产业状况,致使判定、判定无法施行的;
(三)拒不交给法令文书指定交给的资产、票证或许拒不迁出房子、退出土地,致使判定、判定无法施行的;
(四)与别人勾结,经过虚伪诉讼、虚伪裁决、虚伪宽和等办法波折施行,致使判定、判定无法施行的;
(五)以暴力、要挟办法阻止施行人员进入施行现场或许聚众哄闹、冲击施行现场,致使施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六)对施行人员进行凌辱、攻击、扣押、殴伤,致使施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七)毁损、争夺施行案子材料、施行公事车辆和其他施行器械、施行人员服装以及施行公事证件,致使施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八)拒不施行法院判定、判定,致使债务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2、《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定、判定有才能施行而拒不施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许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
3、《民事诉讼法》
榜首百一十三条 被施行人与别人歹意勾结,经过诉讼、裁决、调停等办法躲避施行法令文书确认的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拒不施行判定、判科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定、判定有才能施行而拒不施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我国早在1979年刑法将拒不施行裁判罪以简略罪行的办法与波折公事罪规则在一起适用为关键,连续公布或出台许多拒不施行判定、判科罪的立法与司法层面的规则,为有用处理施行难问题,供给的法令依据。
正确地了解我国《刑法》第313条将规则为“对人民法院的判定、判定有才能施行而拒不施行,情节严重”的行为,咱们以为要从客观方面有必要掌握如下三个重要特征。
一、拒不施行的目标
《刑法》将本罪的违法目标规则为“人民法院的判定、判定”,这是本罪客观方面的目标条件。本罪的违法目标应满意必定办法和实质要件的要求。
(一)办法要件
1、裁判文书是由法院依法作出的;
2、裁判文书有必要具有判定或许判定的载体办法。
本罪的违法目标不该该仅限于判定、判定,应该扩大到法令明文规则具有施行力并由法院施行的一切法令文书,包含调停书、付出令、裁决书、公证债务文书、行政决定书等。
(二)实质要件
1、裁判文书有必要现已发作法令效力;
2、裁判文书有必要是针对详细案子作出的;
3、裁判文书有必要具有确认的施行内容。
作为本罪违法目标的判定、判定在诉讼性质上不只应包含民事、经济、行政诉讼的判定文书,也应当包含刑事诉讼中具有产业施行内容的裁判文书、收效调停书。
二、行为人具有施行收效判定、判定的才能
被施行人具有可施行才能是法院展开施行活动的条件,也是本罪客观方面的条件条件。依据最新司解第2条的规则,所谓“有才能施行”,是指依据查实的依据证明,负有施行人民法院判定、判定责任的人有可供施行的产业或许具有施行特定行为责任的才能。这一规则一起隐含了四个方面的内容:
1、可施行才能的判别目标,以裁判文书所确认的、负有特定责任人的产业或许施行才能为专一考察目标,对特定责任人以外的其别人的产业不该归入可施行才能考察目标的规模。依据立法解说的规则,“负有特定责任人”既包含被施行人,也包含担保人和协助施行责任人。
2、可施行才能的判别时刻,以行为人在判定、判定收效后是否具有实际的可施行才能为考察基准。假如行为人在判定、判定收效前有施行才能,但在判定、判定收效后的确没有可供施行的产业,损失施行特定责任才能的,则因被施行人可施行才能的损失,而不能再建立本罪。
3、可施行才能的判别内容,人民法院对被施行人可施行才能的判别,既包含对被施行人产业给付才能的判别,也包含对特定责任施行才能的判别。
4、可施行才能程度的判别,以被施行人实在的产业状况和责任施行才能为判别内容。
三、拒不施行判定、判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拒不施行”是本罪的客观实施行为,也是本罪建立的行为条件。本罪客观实施行为在实质上表现为不施行判定、判定的行为,因行为人使用了“拒”的办法,因此,在到达情节严重程度的状况下,其社会危害性就到达了构成违法所要求的程度。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施行判定判定和暴力抵抗法院施行违法行为有关问题的告诉》第1条规则:
一、对下列拒不施行判定、判定的行为,按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则,以拒不施行判定、判科罪论处。
(一)被施行人躲藏、搬运、成心毁损产业或许无偿转让产业、以显着不合理的贱价转让产业,致使判定、判定无法施行的;
(二)担保人或许被施行人躲藏、搬运、成心毁损或许转让已向人民法院供给担保的产业,致使判定、判定无法施行的;
(三)协助施行责任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施行告诉书后,拒不协助施行,致使判定、判定无法施行的;
(四)被施行人、担保人、协助施行责任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使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波折施行,致使判定、判定无法施行的;
(五)其他有才能施行而拒不施行,情节严重的景象。
【法令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施行判定、判定刑事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2015年7月22日施行)
榜首条 被施行人、协助施行责任人、担保人等负有施行责任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定、判定有才能施行而拒不施行,情节严重的,应当按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则,以拒不施行判定、判科罪处分。
第二条 负有施行责任的人有才能施行而施行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说中规则的“其他有才能施行而拒不施行,情节严重的景象”:
(一)具有回绝陈述或许虚伪陈述产业状况、违背人民法院约束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实施行为,经采纳罚款或许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施行的;
(二)假造、消灭有关被施行人施行才能的重要依据,以暴力、要挟、贿买办法阻挠别人作证或许指派、贿买、钳制别人作伪证,阻止人民法院查明被施行人产业状况,致使判定、判定无法施行的;
(三)拒不交给法令文书指定交给的资产、票证或许拒不迁出房子、退出土地,致使判定、判定无法施行的;
(四)与别人勾结,经过虚伪诉讼、虚伪裁决、虚伪宽和等办法波折施行,致使判定、判定无法施行的;
(五)以暴力、要挟办法阻止施行人员进入施行现场或许聚众哄闹、冲击施行现场,致使施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六)对施行人员进行凌辱、攻击、扣押、殴伤,致使施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七)毁损、争夺施行案子材料、施行公事车辆和其他施行器械、施行人员服装以及施行公事证件,致使施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八)拒不施行法院判定、判定,致使债务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2、《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定、判定有才能施行而拒不施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许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
3、《民事诉讼法》
榜首百一十三条 被施行人与别人歹意勾结,经过诉讼、裁决、调停等办法躲避施行法令文书确认的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