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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7 19: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说
最高人民法院布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说》已于2012年11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9次会议经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 2012年12月20日。
(法释〔2012〕21号)
目 录
第一章 管 辖
第二章 回 避
第三章 辩解与署理
第四章 证 据
第一节 一般规则
第二节 依据、书证的查看与确认
第三节 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说的查看与确认
第四节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查看与确认
第五节 判定定见的查看与确认
第六节 勘验、查看、辨认、侦办试验等笔录的查看与确认
第七节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查看与确认
第八节 不合法依据扫除
第九节 依据的归纳查看与运用
第五章 强制措施
第六章 顺便民事诉讼
第七章 期间、送达、审理期限
第八章 审判安排
第九章 公诉案子第一审一般程序
第一节 查看受理与庭前预备
第二节 宣告开庭与法庭调查
第三节 法庭争辩与最终陈说
第四节 评议案子与宣告判定
第五节 法庭纪律与其他规则
第十章 自诉案子第一审程序
第十一章 单位违法案子的审理
第十二章 简易程序
第十三章 第二审程序
第十四章 在法定刑以下判处惩罚和特别假释的核准
第十五章 死刑复核程序
第十六章 查封、扣押、冻住资产及其处理
第十七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十八章 涉外刑事案子的审理和司法帮忙
第十九章 履行程序
第一节 死刑的履行
第二节 死刑延期履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交给履行
第三节 控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的交给履行
第四节 产业刑和顺便民事裁判的履行
第五节 弛刑、假释案子的审理
第六节 缓刑、假释的吊销
第二十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子诉讼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则
第二节 开庭预备
第三节 审 判
第四节 执 行
第二十一章 当事人宽和的公诉案子诉讼程序
第二十二章 违法嫌疑人、被告人逃匿、逝世案子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第二十三章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第二十四章 附 则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经过了《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议》。为正确理解和适用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审判作业实践,制定本解说。
第一章 管 辖
第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子包含:
(一)通知才处理的案子:
⒈凌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则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在外);
⒉暴力干与婚姻自在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则的);
⒊优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则的);
⒋侵吞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则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依据证明的细微刑事案子:
⒈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则的);
⒉不合法侵入住所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则的);
⒊侵略通讯自在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则的);
⒋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则的);
⒌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则的);
⒍出产、出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则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在外);
⒎侵略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则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在外);
⒏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则的,对被告人或许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惩罚的案子。
本项规则的案子,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述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间依据不足、能够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许以为对被告人或许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惩罚的,应当奉告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许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办。
(三)被害人有依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略自己人身、产业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查刑事责任,且有依据证明从前提出指控,而公安机关或许人民检察院不予追查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子。
第二条 违法地包含违法行为发生地和违法成果发生地。
针对或许运用计算机网络施行的违法,违法地包含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树立者、管理者所在地,被损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被告人、被害人运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以及被害人产业遭受损失地。
第三条 被告人的户籍地为其寓居地。常常寓居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常常寓居地为其寓居地。常常寓居地为被告人被追诉前已接连寓居一年以上的当地,但住院就医的在外。
被告单位挂号的住所地为其寓居地。首要经营地或许首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挂号的住所地不一致的,首要经营地或许首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其寓居地。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我国船只内的违法,由该船只开始停靠的我国口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统辖。
第五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我国航空器内的违法,由该航空器在我国开始降落地的人民法院统辖。
第六条 在世界列车上的违法,依据我国与相关国家签定的协议确认统辖;没有协议的,由该列车开始停靠的我国车站所在地或许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统辖。
第七条 我国公民在我国驻外使、领馆内的违法,由其主管单位所在地或许原户籍地的人民法院统辖。
第八条 我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违法,由其入地步或许离境前寓居地的人民法院统辖;被害人是我国公民的,也可由被害人离境前寓居地的人民法院统辖。
第九条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许公民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受处分的,由该外国人入地步、入境后寓居地或许被害我国公民离境前寓居地的人民法院统辖。
第十条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订立或许参与的世界公约所规则的罪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当公约责任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统辖权的,由被告人被捕获地的人民法院统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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