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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9 07:16

副标题: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作业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作联系以及作业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
(2007年7月5日,(2007)行他字第6号)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6)渝高法行示字第14号《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在作业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作联系以及作业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讨,原则同意你院第二种定见,即: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六十一条等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作业单位,现作业单位现已为其交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作业遭到事端损伤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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